一、環保加重處罰情形 :
1、監測造假: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等汙染物的,入罪標準並未要求超標排放,只要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同時還在排放上述汙染物。
2、固廢:只要實施了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即可構成犯罪。
“有毒物質”、“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等,沒有合法依據的,不得隨意認定。
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汙染物的行為,不僅要審查是否構成汙染環境罪還要審查是否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投放危險物質等,同時構成二個以上罪名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危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按照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
4、以超標三倍為例,是指汙染物濃度為排放標準的三倍而不是四倍,即標準為1的,超過3即為超標。
二、監測機構:
第三方監測機構雖然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監測機構,但只要是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監測機構的主持下從事相關監測活動或者提供技術支持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監測機構名義作出的監測報告,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三、企業應當知道,說不知道的,有罪應當知道:
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可以認定其有罪,但有證據證明確系不知情的除外。
(1)根據其生產工藝、生產流程必然會產生汙染物,但沒有處理、淨化設備,或者雖然有這些設備但沒有開啟的;
(2)汙染防治設施以及其他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在故障發生後的合理時限內未處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無資質處理、無經營許可證或超出經營許可證範圍,且支付的處理費用明顯低於市場價的;
(4)汙染防治設施以及其他設備發生故障,發現後放任汙染物排放的。
四、從寬處罰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1、受人指使、僱傭參與犯罪的;
2、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的;
3、主動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
4、確係初犯,且有悔罪表現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繳違法所得的;
(三)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四)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五)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六)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七)曾因汙染環境、非法捕撈、非法狩獵、走私固體廢物、非法採礦、濫砍濫伐林木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跨省、市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九)違反國家規定,向省控重點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十)汙染環境行為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
不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汙染環境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1)在汙染環境犯罪行為被發現之前,主動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積極修復環境的;
(2)案件經刑事偵查立案後,採取應急措施,挽回全部損失或基本消除汙染影響的;因客觀原因導致環境難以全部修復,已經賠償全部損失和足額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的。
對判處緩刑的,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有關的活動。
六:查什麼
主要對7個方面進行督查:
- 包括相關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大氣汙染防治任務情況;
- 固定汙染源環保設施運行及達標排放情況;
- “高架源”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及運行情況;
- “散亂汙”企業排查、取締情況;
- 錯峰生產企業停產、限產措施執行情況;
- 涉揮發性有機汙染物企業治理設施安裝運行情況等;
環保督查項目及要點:
1、不得建設國家禁止建設的項目?(詳見附件一)
主要檢查:國家禁止建設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
注意事項及整改清單:
無條件取締
2、不得是小散亂企業(詳見附件二)
檢查要點:
- 是否符合產政和佈局規劃以及汙染物排放不達標的企業。
- 環保等手續不全的企業
- 是否屬於磚瓦窯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傢俱等小型製造加工企業
注意事項及整改清單:
由當地政府、管委會一律予以取締,企業還是按要求來
3、是否阻撓環境監察和環保執法
檢查要點: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應當從重處罰
注意事項及整改清單:
企業千萬不要阻撓環境監察
4、企業有環保問題投訴
主要檢查:無偷排廢氣,汙染治理設施是否簡陋老舊,能否做到達標排放問題?廢氣是否擾民?
注意事項及整改清單:
在檢查來之前,解決環保投訴問題。
現在很多問題是投訴引起,企業不得不注重,
5、檢查企業是否環保造假
檢查要點: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對環保造假,從重處罰!
- 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 干擾採樣
- 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 環評作假
注意事項及整改清單:
入刑,企業信用受影響
6、項目是否未批先建、建批不符、環保驗收等
檢查要點:
很多檢查是先看環評及批覆、驗收及環保局的驗收文件,從中可以看出項目的主要廢氣產汙環節、環保措施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很多涉及氣等數據也是從環評及批覆中來的。也會嚴查無排汙許可證就排汙的情況
注意事項及整改清單:
環保違規清理去年底已結束,企業應該不能再有這方面的問題
7、大氣排汙檢查:
- 重拳治理燃煤鍋爐
- VOC
- 揚塵
- 惡臭
- 排氣筒規範設置
- 廢氣無組織排放治理
- 大氣防護距離及環境敏感點情況
檢查要點:
燃煤鍋爐:
檢查建設單位鍋爐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上相關措施,是否是應該關閉取消的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採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採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
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
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汙染源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大氣汙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硝、其他氣態汙染物淨化系統
廢氣排放口
- 檢查排汙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採樣孔和採樣監測平臺
-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範設置(高度、採樣口、標誌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使用在線監控設施。
8、VOC:是否做到廢氣達標且減量化、是否有吸附裝置
9、揚塵重點:
- 有的項目的施工期
- 原輔材堆場
- 運輸
- 防治措施
10、惡臭:是否擾民,措施是否有針對性
11、排氣筒規範設置:是否按相關要求設置
12、廢氣無組織排放治理
檢查要點:
- 對於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汙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 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築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採取了防治揚塵汙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 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13、大氣防護距離及環境敏感點情況
趕快檢查大氣和衛生防護距離內的是否有環境敏感點,重點是否有投訴,及時解決
14、廢氣治理設施
吸塵點是否有揚塵現象
除塵器卸灰有無二次揚塵區域
現場是否有冒灰、異常冒煙現象
運行點檢和檢修點檢是否到位
各項記錄是否記錄正常
是否按規定要求在停機時落實檢查、維護工作
檢查維護是否到位
是否按維護要求定期維護設備運行
有無異常或隱患設備故障或隱患是否及時整改
設備是否有欠維修情況
是否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轉
是否同步檢修(包括大、中、小修)
關鍵備件及易耗件是否落實
設備及區域環境衛生系統運行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設施是否存在缺陷作業區
班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是否有環保設施停運或部分停運及排汙未申報情況
在線監測、生活汙水專業化運營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按要求管
15、環境風險
- 檢查應急預案編、評、備、落實情況,附應急演練中情況文字、圖片及相關資料。
- 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電鍍、印染、涉重等行業)和應急事故池等。
- 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名稱、數量、有效期等)。
16、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項目、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揚塵源項目;落實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項目清單。
各地要強化應急預案實施效果,將應急預案目標和任務要求落實到企業項目清單中,明確不同級別應急響應企業限產限排措施,並把減排措施細化到具體生產工序和停限產設備,確保措施可操作、可計量、可核實。
17、本輪督察重中之重
對1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拆改和有機化工、餐飲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未按時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務的,以及汙染防治設施不完善、汙染物排放不達標,汙染環境嚴重的,由環保部門負責依法責令其停產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責令停產關閉。
18、取締的“小散亂汙”企業,將被取消現有生產經營資格和生產條件,做到斷水斷電、清除設備、清除原料、吊銷執照“四個到位”。
附一、小造紙、製革、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鉛鋅、煉油、造金、農藥、漂染、電鍍、石棉製品、放射性製品。
附二、 “小散亂汙”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佈局規劃,汙染物排放不達標,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企業。直白地說,就是企業規模小, 工藝落後,管理混亂,髒亂差,無證無照或是證照不全,尤其是缺少環保手續,沒有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有汙染防治設施但不完善,不能實現達標排放,出現超標,企業無組織排放嚴重(跑、冒、滴、漏嚴重)等類型的企業。生態環境部確定的“小散亂汙”企業包括有色金屬熔鍊加工、橡膠生產、製革、化工、陶瓷燒製、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炭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 磨站、廢塑料加工,以及涉及塗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傢俱 等小型製造加工企業在內的16個重點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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