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實施!減少稅收成本不再容易,分分鐘又被雙重課稅…


今年開始,內地和香港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第五議定書”正式實施,您會被雙重課稅嗎?


老實告訴你,極大可能。

新規實施!減少稅收成本不再容易,分分鐘又被雙重課稅…


誒誒誒,別犯暈!今天瑞豐就是要來給你道個究竟的。


先儀式感一下,先來分析“雙重課稅”的由來,其實它是由法律、稅制和經濟制度方面的差異引起的,因此也分為3種類型:


  • 法律性雙重課稅:不同國家採取不同的稅收管轄權,A國採取居民管轄權,B國採取地域管轄權,小明擁有B國國籍,但是在A國居住,根據這兩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小明需要向兩國納稅。
  • 稅制性雙重課稅:複合稅制引起的,比如對小明的財產,既要徵收財產稅,又要徵收所得稅。
  • 經濟性雙重課稅:對同一經濟關係中不同納稅人的重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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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被雙重課稅的情況一點都不罕見,特別是對於跨國公司來說,關鍵在怎麼將稅收成本降至最低!


當然這裡也會出現一些誤區,很多人以為只要是申請了海外居民身份即可避免被雙重課稅,或者是拿到其中一地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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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NO!


2019年7月19日,中國內地與香港簽署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安排》”)第五議定書(“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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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議定書2020年1月1日在內地開始實施,香港則是4月1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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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內的《安排》有個亮點,瑞豐要帶大家仔細品一品:

將防止濫用稅收協定的措施納入《安排》

依據的是2015年10月OECD推出的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方案,確保《安排》符合國際最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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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以往通用的濫用稅收手段來減少稅收成本已經被稅務局識破了,並且下定決心要加大力度審核!

OECD關於雙重徵稅和終結公司的使用的報告指出,通過兩種方法,稅收協定可能被濫用,它們是:

1. 設立直接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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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圖所示情況,小明是A國居民,本應與C國進行貿易來往,但是他

在B國設立了一家中間公司來減輕在C國的所得稅負擔。

因為B與C有稅收優惠,然後再把B公司所得匯回國內,再享受A與B之間的稅收優惠。

2. “三明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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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力度來層層設置中介公司,對利潤和成本進行扣除。


為避免濫用稅收協定,特別是上述的2種情況,該議定書第二條明確規定:

取消《安排》第四條第三款,用下列規定代替:

“三、由於第一款的規定,除個人以外,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雙方主管當局應在考慮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其註冊地或成立地以及其它相關因素的基礎上,盡力通過協商確定該人在適用本安排時應認為是哪一方的居民。如雙方主管當局未能就其居民身份達成一致意見,該人不能享受本安排規定的任何稅收優惠或減免,但雙方主管當局就其可享受本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的除外。”


其中“人”一語包括個人、公司、信託、合夥和其他團體。

也就是,如果一家中國內地投資的香港控股公司,同時在內地和香港都有業務,很可能會被認定為

雙方居民。

以往出現這種情況,可能直接認定為香港稅收居民,因此享受著香港課稅的優惠,現在則不是了!需要兩地的稅務局進行協商!討論!

另外第六條寫得更清楚了:

取消《安排》第四議定書第四條,並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規定:

“第二十四條(附)享受安排優惠的資格判定

雖有本安排其他條款的規定,如果在考慮了所有相關事實與情況後,可以合理地認定任何直接或間接帶來本安排優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獲得該優惠,則不得就相關所得給予該優惠,除非能夠確認在此等情況下給予該優惠符合本安排相關規定的宗旨和目的。”

就是說,如果你的公司框架搭中,存在香港公司,而它無其他實質商業目的的話

,很可能就直接被認定為是為了獲得稅收協定優惠的行為,直接被香港稅務局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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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著,它不一定能在香港申請到稅收居民身份證,也無法享受香港16.5%的低利得稅和5%的股息預提所得稅...

如果被認定為中國內地稅收居民的話,就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了!


瑞豐德永觀點

1.CRS實施後,納稅人在展業過程中,要了解清楚中國內地與香港,新加坡、美國、歐盟、英國等各重要貿易伙伴之間的雙邊稅收政策細則,以及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間雙邊稅收的相互作用。


2.通過稅收籌劃來降低稅收成本幾乎都是所有跨境公司都會使用的手段,但關鍵是不能濫用稅收規定。


3.未來單憑藉“香港公司稅收局居民身份”,不一定能享受到優惠稅率,不確定因素都在提升,因此

需要更多專業人士的服務支持。


瑞豐德永曾幫過不少國際客戶成功申請到香港稅收居民身份,並享受到香港稅務局規定的稅收優惠,因此經驗豐富的我們是您不二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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