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植個人勢力 瘋狂謀取私利 ——雲南省昆明市政協原黨組成員羅建賓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

培植個人勢力 瘋狂謀取私利 ——雲南省昆明市政協原黨組成員羅建賓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

羅建賓,雲南省昆明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廳級),曾任昆明市五華區區長、區委書記,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2019年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經查,六項紀律,他項項違反,且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2019年8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如果人生還能有一次選擇,我絕不會重蹈覆轍,選擇今天這條自毀之路。”羅建賓懊悔地說。

在飯局和吹捧中迷失

“每天下班後都是趕著參加這個請、那個約的飯局,徹底放鬆了自己的思想改造,渾渾噩噩地放縱自己,怎能不掉隊呢?”

2009年2月,羅建賓出任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在他的帶領下,短短几年間,度假區有了較大變化。慢慢地,羅建賓身邊讚美的聲音多了起來,他自己也開始認為度假區的發展多虧了自己,愈發驕傲、自滿。

落馬後,羅建賓坦言:“擔任一把手後,鮮花和掌聲多了起來,找你辦事的人、圍著你的人也多了起來”,“每天下班後都是趕著參加這個請、那個約的飯局,徹底放鬆了自己的思想改造,渾渾噩噩地放縱自己,怎能不掉隊呢?”

辦案人員介紹,自以為能耐大、關係廣的羅建賓把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投融資、工程項目承攬、調整用地性質、幹部選聘、子女入學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從幾百元到上萬元不等。

“我當時只是認為幫助他們解決困難(收個紅包)是理所應當的,並沒有認識到作為領導幹部要嚴格要求自己,認為這是一個很有面子的行為,如果我說不上話,也就沒有人來找我了。”羅建賓說。

基於這一錯誤認識,2008年7月至2019年1月,羅建賓利用職務便利,為雲南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低價購買商鋪、子女讀書就業、房屋租賃等事項提供幫助。作為回報,王某先後三次共送給羅建賓60萬元。

2018年,羅建賓為雲南某交通運輸集團公司下屬企業投資開發項目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現金80萬元……

“羅建賓最大的特點是找他辦事的人送紅包、禮金,無論金額大小他都收。”審查調查人員告訴記者。

2009年7月,羅建賓為雲南某園林綠化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女兒讀書提供幫助,張某送給他現金1萬元、油卡1萬元。

2011年至2013年,羅建賓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建設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送的價值1.5萬元的熱水器、面值1萬元的消費卡。

……

“我原來從沒有統計過,也不在意,被調查後,我都嚇了一跳。我什麼時候變得這麼貪婪?有些物品是誰送的都回憶不起來了。”羅建賓說。

費盡心思搞團團夥夥

“邱某推薦孫某、張某推薦周某,我向他們推薦字某等人,形成了各自的利益同盟,形成了團團夥夥,成為為少數人服務的代言人。”

2009年至2018年,羅建賓先後從曾經任職的五華區調了8名幹部到度假區管委會工作,其中6人被提拔擔任領導職務。重點培植與其有人身依附關係的邱某、張某等人,安排其在度假區國投公司分別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這樣的安排,羅建賓打的是掌控國投公司、日後方便從國投公司“撈好處”的如意算盤。而這些經他提拔的人也對他投桃報李,不斷為他輸送利益。

2013年4月,羅建賓以其父親的名義將100萬元投資到張某等人組建的基金公司,獲取了高達21%的投資收益,11個月就獲利19.1萬元。如此高的投資收益率羅建賓不僅沒有任何異議,還對張某等人讚賞有加,隨後又將這100萬元投資到國投公司另一合作方,4年共獲利72萬元。在羅建賓的帶動下,度假區管委會、國投公司部分領導班子成員均以家屬名義在有關公司入股,中飽私囊,撈取好處。

而邱某向羅建賓“推薦”的公司,即便是無資質、無隊伍、無資金,甚至不走招投標程序,就可以獲得准入資格,通過項目管理坐收漁利,大肆撈錢。

“邱某推薦孫某、張某推薦周某,我向他們推薦字某等人,形成了各自的利益同盟,形成了團團夥夥,成為為少數人服務的代言人。”羅建賓交代。就這樣,羅建賓和邱某、張某等人沆瀣一氣,瓜分著國投公司這塊“唐僧肉”。

上行下效。由於羅建賓在擔任度假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帶頭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度假區及下屬單位政治生態被嚴重汙染。

2011年至2019年,度假區及度假區國投公司共有6名領導幹部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邱某、張某等人目前均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在雲南省紀委監委對羅建賓有關問題進行初核時,為使非法收受的鉅額現金不被查獲,羅建賓還以訂購商品房方式隱匿轉移大量現金,對抗組織審查。

不僅如此,2011年至2018年,羅建賓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為規避濫發獎金的問題,瞞報個人收入。並於2015年至2018年間分兩次將現金共計230萬元,交給某銀行員工李某,以李某及其父親名義投資購買股票。

2016年7月、8月,雲南省紀委兩次對羅建賓進行函詢,要求其說明個人財產情況,羅建賓百般狡辯,隱瞞房產情況,否認與商人老闆有不正當經濟往來,妄圖矇混過關。

“組織上兩次函詢、一次談話,我都抱著僥倖心理,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羅建賓懺悔道。

十八大後依然不收斂不收手

“這紅包那紅包,包包都是炸藥包。這禮金那禮金,金金都是害人金(精)。”

2012年9月,度假區國投公司和雲南強林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共同開發海埂公園景觀長廊項目,該項目作為昆明市重點項目,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度假區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要求強林公司加快進度,直接墊資建設。2013年9月,項目開工不到一年,住建部對該項目下達了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認為該項目在未依法取得規劃、園林、滇管等部門的批准文件情況下,佔用大面積公共綠地進行大規模建設,責令其對違法建設予以拆除。作為度假區主要領導,因羅建賓在工作中不負責任,在實施該項目中造成了重大損失。

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羅建賓主持召開度假區國資委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國投公司成立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以“去庫存”為名,向房地產公司進行扶持性投資借款。其中,借給某公司的3400萬元存在決策程序倒置,且在未對存在風險充分防範、在建工程抵押手續未完成的情況下放款;在明知土地閒置的情況下,借給某公司6986萬元,兩筆借款至今未收回本金和利息,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風險。

因羅建賓疏於監管、工作失察,度假區在2017年至2018年間虛報22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完成投資指標,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企業統計數據嚴重失實。

黨的十八大後,羅建賓仍然我行我素,屢屢觸碰紀律紅線:長期佔用下屬單位越野車,直到2018年才將該車歸還給該公司,該車產生的保險、維修、保養等費用均由該公司支付。不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繼續向幹部職工發放35類自設的目標考核獎,其中,羅建賓領取98.75萬元。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後,仍大量收受下屬和管理對象所送香菸、禮金,並將其收受的香菸通過度假區下屬某酒店出售,獲利160餘萬元。2014年至2019年間,多次收受下屬和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金26萬餘元……

提及此,羅建賓嘆息道:“這紅包那紅包,包包都是炸藥包。這禮金那禮金,金金都是害人金(精)”。

量紀量法分析

2018年4月,根據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移交線索,省紀委監委第十一審查調查室啟動對羅建賓有關問題線索的初核。其間,省紀委監委新收到關於羅建賓有關問題線索,合併辦理。根據初核情況,雲南省紀委監委於2019年2月依規依紀依法對羅建賓立案審查調查,並於當日按程序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審查調查,羅建賓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內搞團團夥夥,培植個人勢力,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偽造、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佔用下屬單位車輛歸個人使用,公款購買禮品,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不收斂、不收手,收受禮品、禮金,搞形式主義;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報告、未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插手幹部選拔任用,利用職權在幹部職工招錄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購買、分配住房中侵犯國家利益,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中不負責任,在實施海埂公園提升改造項目中造成重大損失,工作中疏於管理,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風險,負有領導責任;違反生活紀律。羅建賓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涉嫌受賄罪。

羅建賓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目無紀法,私慾膨脹,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羅建賓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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