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購商品和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的財稅處理

關於外購商品和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的財稅處理

企業將自外部採購的商品,比如啤酒花生油等發給員工做為中秋節福利,與和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發給員工作為節日福利,或用於本企業的食堂等,二者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是否有差異?

一、將外購商品用於職工福利

增值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的規定,以下行為視同銷售……(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因此,對外購貨物不論是用於個人福利(個人消費)還是用於集體福利,在增值稅上,均不視同銷售處理。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該將進項稅額轉出。

即外購商品用於職工福利,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處理。從這個意義上說,在購買時即知道是用於職工福利的產品,比如企業購買花生油和啤酒等作為員工中秋節福利,建議直接要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是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取得專用發票,記得要做進項稅轉出處理,而不是確認銷項稅額。

所得稅處理

  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企業用外購商品發放福利費的行為,商品所有權已經從企業轉移給了員工,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因此在企業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該數據應在收入表中的“視同銷售收入”中填報。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1版 第十章 職工薪酬》中,對於企業發放給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做了明確規定,“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

因此,企業外購商品給職工作為福利,不能確認銷售收入,而是應按照其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

假設公司用來發放福利的商品購入成本為100,增值稅率17%。

計提費用: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或製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購入的商品款,借:應付職工薪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由於進項稅不得抵扣,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以上處理,會產生會計報表的收入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的收入有差異,建議平日建立臺賬記錄。

二、將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

增值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的規定,以下行為視同銷售……(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即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例如用於中秋節發給員工或用於企業食堂,需要按商品公允價值確認銷項稅額。

所得稅處理

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商品所有權已經從企業轉移給了員工,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因此在企業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對自產產品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該數據應在收入表中的“視同銷售收入”中填報。

會計處理

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自產品用於職工福利,應該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同時結轉產品的銷售成本。

假設公司用來發放福利的商品購入成本為100,增值稅率17%。

計提費用,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或製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將產品發給員工時,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總結:1、公司以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在增值稅上不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而是做進項稅額轉出;在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可以按照購入價格確認收入與成本;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上不能計入銷售收入。即此時存在稅會差異。

2、公司將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增值稅上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按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上也確認收入。此時,稅會沒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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