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桌上借錢,還能要回來嗎?

[ 事 件 經 過 ]

諮詢人楊先生來電,稱其與朋友打麻將時,朋友因輸光了現金,便向其借了5000元繼續打牌,並當場寫下借條,約定一週後還錢。楊先生一週後拿著借條向朋友討債,朋友卻拒不還錢,現諮詢能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朋友還錢?

牌桌上借錢,還能要回來嗎?

[ 律 師 說 法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之規定,出借人在借出款項時明知借款人將款項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其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楊先生明知朋友找其借錢是用於賭博行為,仍然借出5000元給朋友,對於此情況人民法院將會認定該借貸合同無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之規定,對於該5000元債務,諮詢人有權請求朋友返還,但無權請求按約支付利息。


牌桌上借錢,還能要回來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