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臺綠色礦山管理辦法 規範綠色礦山建設 申報 監督等內容

11月5日,湖南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湖南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明確規範了綠色礦山建設、申報、監督管理等內容,該辦法適用於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擬建、在建、改建、生產礦山。

《湖南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礦業轉型綠色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擬建、在建、改建、生產礦山。

第三條 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開採,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制範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數字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

第四條 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健全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體系,完善配套激勵政策體系,構建綠色礦山發展長效機制。

各級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負責全省綠色礦山建設的統籌部署和組織推進,制定綠色礦山地方標準及管理辦法,授予綠色礦山稱號,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措施,開展綠色礦山實地抽查,評選獎勵綠色示範礦山,指導市縣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市縣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大宣傳引導,督促並積極組織礦山企業申報綠色礦山,保障第三方評估費用,做好日常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程,全面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

第二章 綠色礦山建設

第五條 綠色礦山建設由採礦權人(礦山企業)負責實施。採礦權人應當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樹立綠色發展理念,規範礦山管理,推進科技創新,落實節約資源、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促進礦區和諧等社會責任,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建設綠色礦山,做到應建必建。

第六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採礦權出讓公告,並在採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新建礦山要認真履行合同約定,嚴格按照湖南省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生產礦山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及時綠色礦山建設情況在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

第七條 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程。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生產礦山原則上限3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超過3年仍未完成建設的,由礦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達到綠色礦山標準並經驗收通過後,方可繼續生產。

第八條 加強綠色示範礦山建設。支持鼓勵具備實力的礦山企業積極探索,在全面符合我省綠色礦山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建設標準和要求,先行先試,建設一批綠色示範礦山。

第三章 綠色礦山申報

第九條 按照湖南省綠色礦山標準完成綠色礦山建設的礦山企業,應當積極申報綠色礦山,其中新建礦山在投產一年後方可申報。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綠色礦山:

(一)3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或環保責任事故的;

(二)在自然資源執法檢查、生態環境及安全生產執法和監督檢查等工作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尚未整改到位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提、使用和管理的;

(四)未及時足額繳納相關稅費的。

第十條 擬申報湖南省綠色礦山的礦山企業應當依照湖南省綠色礦山建設情況評估表進行自評,經自評達到湖南省綠色礦山標準的,需編制湖南省綠色礦山建設自評報告,自評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況;

(二)綠色礦山建設情況;

(三)企業自評結論。

第十一條 自評報告完成後應當向礦山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綠色礦山申報,申報材料應包括:

(一)湖南省綠色礦山申報表;

(二)湖南省綠色礦山建設自評報告;

(三)反映綠色礦山建設情況的工作臺賬、圖片、影像資料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報請求後,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申報材料核查及評估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在接受委託後的30日內完成評估工作並出具第三方評估意見。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達到湖南省綠色礦山標準的,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評估意見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將審查通過的礦山名單上報至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其納入本市州綠色礦山推薦名單,並上報至省自然資源廳。

第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將各市州彙總上報的綠色礦山推薦名單在省自然資源廳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發文向社會公開,納入全省綠色礦山名錄庫,統一授予綠色礦山稱號與牌匾,並將名單上報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綠色礦山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異議,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開展核查。

第十五條 開展綠色礦山評估須嚴格執行《湖南省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不定期對全省綠色礦山名錄庫綠色礦山企業開展實地抽查,五年內實現綠色礦山名錄庫全覆蓋。對抽查結果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及標準的礦山,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資源廳撤銷稱號、收回其綠色礦山牌匾,從綠色礦山名錄庫中清除名單,並予以公示:

(一)礦山關閉、破產的;

(二)需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第三方評估不合格的;

(三)受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綠色礦山稱號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保留綠色礦山稱號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綠色礦山稱號的礦山企業,經整改驗收通過後,省自然資源廳應當自驗收通過之日起15日內將其重新公示授牌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

被授牌的綠色礦山企業,如發生變更礦區範圍(不含縮小礦區範圍情形)、開採方法、開採規模、企業分立或合併的,應參照申報程序向礦山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複查申請;如發生變更名稱、隸屬關係發生變化等情況,採礦權人應及時向授牌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建立綠色礦山評價審核專家庫,其成員由地質、生態環境、安監、經濟等專業專家組成,開展綠色礦山抽查工作。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建同級綠色礦山專家庫。

第二十條 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不能實事求是、客觀反映礦山真實情況,評估標準把關不嚴,致使評估結論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的,三年內不得在自然資源領域內從事相關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 納入全省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綠色礦山企業可按國家、地方相關規定享受礦產資源、土地、財政金融等各類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建立綠色示範礦山扶持機制。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適時組織綠色示範礦山評選,評選總數不超過全省綠色礦山數量20%的綠色礦山為綠色示範礦山,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省財政廳將根據評選結果統籌安排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等資金,用於支持綠色示範礦山開展生態修復、技術改造等綠色礦山建設維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綠色礦山企業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投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並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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