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售侄子亡母留下的宅院,叔父18年前行為被判無效

生母養父早亡的小史繼承了母親一套宅院,原本跟著叔父一起生活,卻沒想到叔父竟揹著自己將母親留下的宅院私自出售,無奈之下,小史不得已只能跟著年邁的姥爺一起生活。多年後,小史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到法院起訴,索要母親留給自己的宅院。之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小史的叔父作為監護人,惡意處分未成年人財產,其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此後小史叔父不服提出上訴。記者日前獲悉,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私自出售侄子亡母留下的宅院,叔父18年前行為被判無效

母親留遺產遭叔父擅自變賣

小史尚未出生之時,其生父母離異,生母再婚改嫁,小史也就隨著母親再組家庭。但沒過幾年,小史的養父、生母接連早喪。因繼承其母親的遺產,小史取得了農村宅院一套。此後,小史跟隨養父的父親和弟弟(即小史的叔父)一起生活。在養父的父親去世後,小史的叔父與小史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與其叔父形成了監護與被監護關係。

在此期間,小史的叔父以小史代理人的名義於2002年出售小史繼承得來的農村宅院給同村村民劉某,並取得了2.5萬元房款。後小史的叔父於售房當年將小史送至其姥爺楊某處撫養。2006年,小史因自殘行為被首次送至安定醫院就醫,後在2010年被診斷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殘疾人聯合會向其發放了殘疾人證,其殘疾類別為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其從2002年至今跟隨其年邁的姥爺生活,其姥爺楊某為其監護人。

之後,小史在法定代理人楊某的陪同下來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自己叔父與劉某2002年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劉某返還房屋和院落。

法院判決: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返還宅院

一審法院認為,監護人是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叔父撫養小史,期間供其讀書、照顧生活,因此小史的叔父與小史之間形成了監護與被監護關係。

但在2002年小史的叔父將房屋出售給劉某時,小史尚未成年,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項處分對小史可能存在何種利益,當時小史在讀初中,其上學並不需要大筆費用。小史叔父的售房行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利,其行為不是為小史的房屋增值,而是使其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其處分行為與法律規定相悖。

此外法院認為,劉某明知房屋為小史所有,其行為不構成善意取得,系與小史的叔父共同侵犯未成年人小史的財產權。小史的叔父處分小史房屋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應屬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相互予以返還,故劉某應當向小史返還涉案房屋和宅院。

一審判決後,小史的叔父和購房人劉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保護了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

【法官說法】非因被監護人利益處置財產無效

監護人是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民事行為能力不足,應當受到家庭的關愛、社會的關照和法律的傾斜性保護。監護人在撫養、扶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否則其非因被監護人利益而作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行為,終將被認定為無效。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王曉飛

編輯 徐慧瑤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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