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礦集團臨汾宏大雪坪煤業瞞報一起安全生產事故

2019年10月9日,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大同煤礦

集團臨汾宏大雪坪煤業(以下簡稱雪坪煤業)瞞報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經瞭解,2019年10月9 日,雪坪煤業一礦工在井下作業時,被掘進機頭絞住當場身亡。死者:杜春平,男,山西省臨汾市蒲縣喬家灣鄉曹村人。


大同煤礦集團臨汾宏大雪坪煤業瞞報一起安全生產事故


事故發生後,作為礦方不是按照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條例,沒有在第一時間內保護事故現場並向屬地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如實呈報事故發生經過,而是違規清除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封閉事故信息,私下與死者家屬磋商,以人民幣220萬元高額經濟賠償達成協議,隱瞞事故發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不斷出臺煤礦生產安全監督措施條例,針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犯罪行為,涉嫌不報、謊報事故安全罪。根據《安全生產法》第7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與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並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產事故瞞報的懲治力度不可謂不強,安全生產警鐘長鳴,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安全生產要切實做到“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確保不留死角、不走過場、不留隱患。

然而在國家對安全生產整治力度如此大的今天,山西臨汾市堯都區卻有企業頂風瞞報事故發生。山西臨汾堯都區宏大雪坪煤業其安全生產事故保護背後暗藏多少貓膩?事故隱瞞將如何查處?到底又該誰為其負責任?

本社將繼續跟進事故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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