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雪坪煤业瞒报一起安全生产事故

2019年10月9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大同煤矿

集团临汾宏大雪坪煤业(以下简称雪坪煤业)瞒报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经了解,2019年10月9 日,雪坪煤业一矿工在井下作业时,被掘进机头绞住当场身亡。死者:杜春平,男,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曹村人。


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雪坪煤业瞒报一起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发生后,作为矿方不是按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没有在第一时间内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属地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实呈报事故发生经过,而是违规清除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封闭事故信息,私下与死者家属磋商,以人民币220万元高额经济赔偿达成协议,隐瞒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断出台煤矿生产安全监督措施条例,针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事故安全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的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强,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要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留隐患。

然而在国家对安全生产整治力度如此大的今天,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却有企业顶风瞒报事故发生。山西临汾尧都区宏大雪坪煤业其安全生产事故保护背后暗藏多少猫腻?事故隐瞒将如何查处?到底又该谁为其负责任?

本社将继续跟进事故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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