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導致企業申請破產或解散的, 如何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有些企業受到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 , 雖然國家下發 《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 知 》去扶持困難企業並給予一系列減免政策 , 但終歸有些企業難以恢復經營 ,陷入了擬破產或提前解散的危局當中 , 此時企業應積極與工會或職工協商爭取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和經濟補償協議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或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當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要提前三十日向 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 裁減人員方 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 可以裁減人員 。如果不能順利與員工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 根據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四條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 。無論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企業應統籌落實對職工的安置補償 。 企業進入破產 、 解散程序後, 企業清算組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擬定清算方案 , 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 明確列入第一順序清償的包括 “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 、 傷殘補助 、 撫卹費用 , 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 、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 以及法律 、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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