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企业申请破产或解散的, 如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有些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 虽然国家下发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 知 》去扶持困难企业并给予一系列减免政策 , 但终归有些企业难以恢复经营 ,陷入了拟破产或提前解散的危局当中 , 此时企业应积极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争取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经济补偿协议 。《 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或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当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 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不能顺利与员工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 根据 《 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四条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无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企业应统筹落实对职工的安置补偿 。 企业进入破产 、 解散程序后, 企业清算组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拟定清算方案 , 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 “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 伤残补助 、 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以及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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