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標公司與商水勞務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建設工程】中標公司與商水勞務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建設工程】中標公司與商水勞務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京03民終2920號

裁判要旨

訴訟前,發、承包雙方已經就工程結算達成合意後,一方再就工程造價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3日,商水縣全中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稱商水勞務公司)與中標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標公司)籤打了一份《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商水勞務公司承包中標公司分包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中央別墅區孫河板塊京密路與順黃路交叉口往西500米的“泰禾・北京院子外牆裝飾工程”。上述合同簽訂後,商水勞務公司組織人員進行施工。2016年7月1日,商水勞務公司向中標公司提交了一份勞務費結算單,該結算單載明的應付尾款總為624030.22元。該結算單有中標公司項目經理部工作人員李來明、朱東新的簽字,但預算部簽名處無中標公司工作人員簽字。2017年1月6日,商水勞務公同再次向中標公司發出了一份結算申報書,該申報書載明應付尾款總額為595184.74元,該結算申報書有中標公司預算人員、技術負責人、項目輕理、工程部經理、成控主管、成控部經理的簽字。

2017年3月6日,商水勞務公同給中標公司發出一份工作聯繫單,該聯繫單載明:“…但勞務費只支付834470.5元,剩會約60萬元一直未能支付,經與貴司多次協商達成以下一致意見……”商水勞務公司發出上述工作聯繫單後中標公司未向商水勞務公間支付任何剩餘工程款。2018年1月29日,商水公司、中標公司雙方在北京市建委達成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一、勞務費訴求及前期付款:商水縣全中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在泰禾・北京院子外牆裝飾工程施工勞務費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訴求未支付勞務費:624030.22元;前期我可已支對方勞務費為:833470.5元(無爭議),兩數合計金額1457500.72元。二、款項交付:對於商水縣全中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在” 泰禾・北京院子外牆裝飾工程”施工中的無爭議部分,中標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2018年2月5日先支付給商水縣全中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勞務費450000元。三、訴求餘款:對於在結算中有爭議部分的174030.22元,雙方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時雙方都同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該協議有商水勞務公司和中標公司簽章。上述協議簽訂後,中標公司向商水勞務公司支付了45萬元的工程款。

後因工程款到紛,商水勞務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1、中標公到支付我公司工程款174030.22元;2.中標公司以624030.22元為基數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我公司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2月10日的利息,以174030.22元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我公司自2018年2月1日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觀點

一審判決後,中標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一,關於工程款數額的結算依據。本案涉及的協議文件主要有三份,分別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三個時間段,對於2017年的結算申報書其中載明瞭中標公司的預算、項目經理等多個人員的簽字,結合兩份與結算相關的協議類文件的簽訂時間先後,該次結算應當視為雙方對於2016年結算單數額的更改。

關於2018年的協議書,其中雖然明確了雙方對於部分數額存在爭議,然尚寫期需要“協商處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並未就否定2017年的結算金額達成一致性的意見。在此前提下,結合2017年結算金額的簽字情況,應當其視為雙方關於結算金額的一致性意見,應當以此作為最終的結算依據。

其二,關於鑑定的何題,《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鑑於法院對於雙方之間是否已達成結算性質的協議作出了認定,故對於中標公司上訴所稱的鑑定不予支持。

案例解讀

本案屬於適用本條司法解釋的典型案例,本案也為如何確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工價款結算達成協議”提供了參考。施工合同中,發、承包方之同的函件等文件往來有時錯綜複雜,如何確定當事人是否達成合意,以及如何達成合意,要綜合文件內容、雙方當事人簽章情況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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