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該給未成年人戴上“緊箍兒”

未成年人是每一個社會人成長的必經階段,這一階段的他們是柔弱的,是需要保護的。但如果他們在這一階段觸犯了法律我們又該如何面對呢?特別是像我們前面所提到的類似大連十三歲少年殺人的惡劣犯罪性質案件。充分說明了未成年人也具有強大的破壞力和傷害性。

下面我根據未成年人各學段情況進行歸納總結:先說小學階段,這個階段的未成年人身體的發育客觀限制了其傷害性,造成犯罪的原因更多是無意識或被教唆,他們心智也還處於形成時,錯誤認知也易糾正。再說高中階段,這一階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已發展的比較成熟,同時他們也已經知道在這個年齡違法犯罪是需要負相應刑事責任的,即使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也將受到相應的處分,甚至開除。所以這一階段的他們因為有所約束,去實施犯罪的反而相對更少。最後說的就是初中階段了,個人認為初中階段的學生其傷害性是最大的,這一階段的他們心智不夠成熟,易受影響,而且在現今良好的生活條件下,其身體的發育卻已能對其他個體造成巨大的傷害了,而偏偏這一階段的年齡和所處環境對他們而言是最不受約束的。通過接觸各種媒介的信息學習,他們的違法違紀行為已經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經驗性,家長和學校已極難發現和處理,甚至面對警方也能輕鬆應對。在學校對他們進行的還是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哪怕點名記過百次千次還是一樣不得開除!更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社會輿論過度保護下的他們在學校可以說是能走出六親不認步的。如果遇上配合的家長學校還能對他們進行約束教育,然而像碰上大連十三歲殺人少年蔡某某的舅舅那樣的家長,學校與老師們該如何進行教育懲戒呢?大聲的責罵可能換來“心罰”的投訴!如果爆怒下的你不小心對未成年人的他們進行了身體的接觸,那麼恭喜你將榮獲《未成年人保護法》親切問候!那麼就剩下溫和、耐心,甚至不能過長的說教了。所以沒有相應約束懲戒的保護下,更難於形成正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

那麼該如何去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對同是未成年人的實施的犯罪呢?我個人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制定就如其第1條所說: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那麼是否可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保護處於弱勢的未成年人而通過本法從嚴從重懲治的對象應該對未成年人實施傷害的人,那麼保護的對象應該是受欺凌的弱者,懲治的對象應該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實施者。然而在此類案件及校園欺凌中,《未成年人保護法》首選的保護的對象卻是施暴者!而更應該受到保護的未成年無辜者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在這種形態下我們是否可以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對象首先確認為未成年的受傷害者,對未成年的施暴者我們是否可以對應此年齡段進行適當的懲戒呢?比如建立此類特殊學校,能對屢教不改者進行收容教育。再者應該對未成年犯罪進行劃分,是有意識犯罪?還是無意識犯罪?有無教唆?同時也應對監護人進行追責。就好像“自由”也是必須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而不能自己為了 “自由”而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真正得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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