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该给未成年人戴上“紧箍儿”

未成年人是每一个社会人成长的必经阶段,这一阶段的他们是柔弱的,是需要保护的。但如果他们在这一阶段触犯了法律我们又该如何面对呢?特别是像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类似大连十三岁少年杀人的恶劣犯罪性质案件。充分说明了未成年人也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和伤害性。

下面我根据未成年人各学段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先说小学阶段,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的发育客观限制了其伤害性,造成犯罪的原因更多是无意识或被教唆,他们心智也还处于形成时,错误认知也易纠正。再说高中阶段,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已发展的比较成熟,同时他们也已经知道在这个年龄违法犯罪是需要负相应刑事责任的,即使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也将受到相应的处分,甚至开除。所以这一阶段的他们因为有所约束,去实施犯罪的反而相对更少。最后说的就是初中阶段了,个人认为初中阶段的学生其伤害性是最大的,这一阶段的他们心智不够成熟,易受影响,而且在现今良好的生活条件下,其身体的发育却已能对其他个体造成巨大的伤害了,而偏偏这一阶段的年龄和所处环境对他们而言是最不受约束的。通过接触各种媒介的信息学习,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已经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经验性,家长和学校已极难发现和处理,甚至面对警方也能轻松应对。在学校对他们进行的还是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哪怕点名记过百次千次还是一样不得开除!更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社会舆论过度保护下的他们在学校可以说是能走出六亲不认步的。如果遇上配合的家长学校还能对他们进行约束教育,然而像碰上大连十三岁杀人少年蔡某某的舅舅那样的家长,学校与老师们该如何进行教育惩戒呢?大声的责骂可能换来“心罚”的投诉!如果爆怒下的你不小心对未成年人的他们进行了身体的接触,那么恭喜你将荣获《未成年人保护法》亲切问候!那么就剩下温和、耐心,甚至不能过长的说教了。所以没有相应约束惩戒的保护下,更难于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那么该如何去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同是未成年人的实施的犯罪呢?我个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就如其第1条所说: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那么是否可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未成年人而通过本法从严从重惩治的对象应该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的人,那么保护的对象应该是受欺凌的弱者,惩治的对象应该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施者。然而在此类案件及校园欺凌中,《未成年人保护法》首选的保护的对象却是施暴者!而更应该受到保护的未成年无辜者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这种形态下我们是否可以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首先确认为未成年的受伤害者,对未成年的施暴者我们是否可以对应此年龄段进行适当的惩戒呢?比如建立此类特殊学校,能对屡教不改者进行收容教育。再者应该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划分,是有意识犯罪?还是无意识犯罪?有无教唆?同时也应对监护人进行追责。就好像“自由”也是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能自己为了 “自由”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真正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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