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全面規範行政檢查行為

日前,廣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6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該《辦法》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出臺,對於嚴格規範行政檢查行為,著力提升政府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和有效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打造廣東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也為全國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新經驗。

《辦法》明確,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遵循依法實施、權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潔透明的檢查原則,防止隨意檢查、檢查擾企、執法擾民。

誰來檢查?

原則上,行政檢查權由法定最低一級行政執法主體行使;上級行政執法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有較大影響的或者跨區域的行政檢查。

這些領域是檢查重點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重點對直接關係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產、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治理的,被多次投訴舉報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以及其他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需要重點檢查的檢查對象或者執法事項,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重點檢查。

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核查信用優良的檢查對象,可以減少檢查頻次。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避免對檢查對象重複檢查。

如何保障檢查對象權益?

行政檢查應平等對待檢查對象,充分保障檢查對象的合法、正當權益,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重複檢驗、檢疫、檢測和技術鑑定,禁止檢驗擾民,不得以實施行政檢查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或變相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辦法》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檢查風險預防和處置機制。行政檢查可能對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應當按規定進行法制審核。

【記者】關喜如意

【通訊員】粵司宣

【作者】 關喜如意

【來源】 廣東警訊南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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