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班被法院判賠1.8萬元?職場人要警醒了!

近期,揚州某公司起訴2名檢驗員,因其拒絕緊急加班,導致公司違約損失12萬元,2人被法院判賠1.8萬元,引發一片炸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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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很多人說這是不是不公平?很多時候員工加班得不到額外報酬,而不加班卻要受到處罰?怎麼好處都給公司佔了,風險卻都給員工了?

後來經過詳細瞭解,大家才知道真實的背景情況:

原來2名檢驗員跟公司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而公司還沒有表示要續簽的想法,但是他們自己是想繼續留下來的。


當公司希望他們緊急加班檢驗一批貨物的時候,他們覺得這是一個機會顯示他們的存在感的機會,故意不配合,希望公司先表態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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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種情況,很多網友就說:“這個就不應該了,而且也太傻了,活該被判!”

說到底,因為公司的緊急任務加班,應如何界定呢?

這裡面本身是有法律條文規定的,大概是這樣: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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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很有意思的地方就在於,既是“雙向選擇”,又可以因為“緊急生產任務”而必須服從。很明顯什麼是“緊急生產任務”是公司來定的,所以公司本身就是處於優勢地位。

那麼,是否就此認為法律有偏袒呢?也不能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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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從公司的屬性說起。

經濟學裡說,公司就是為了減少交易成本、付出少量管理成本而建立的契約性組織。說白了,公司就是一個內外綜合的契約網絡,而個人跟公司之間也是一個更小的單點契約。

法律也同意小契約要服從大契約。當一項緊急的工作任務出現的時候,也是在啟動一層或者多層的契約關係,包括:

你和公司的關係——當你佔了公司的這個崗位角色,這個事情只能讓你來完成,也很可能只有你會幹;

也包括公司和另外公司的商務協作關係,因為簽訂了供需合同;

也包括了另外的公司內部以及和更多的公司的合作關係。

同時,契約精神是基於結果的按時按地、保質保量的交付,而通過什麼樣的過程,並不是重點。這隻會在契約簽訂之前雙方進行自我評估,契約一旦簽訂,也意味著你是預計到並接受了接下來的過程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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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代表了契約的勞動合同,有些朋友可能想說,很多勞動合同裡對加班也並沒有關於加班的細節規定啊?包括既沒有明確規定給加班薪資(很多外資企業會有明文,很多民營企業沒有),也沒有規定說可以協商,以及如果寫上是否可以拒絕合作。

確實,很多勞動合同裡沒有明確提到加班問題的“契約”內容,這也是法律非常為難的地方,不是不想做,而是做不到。為難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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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來“加班費”這個概念和意識主要是適應工業大生產時代的計時工資,時間和生產力是完全的正相關,創造的結果也特別好衡量,所以在外資企業裡比較普遍。

而隨著知識性工作、創意性工作越來越多,上班時間跟生產力的體現越來越難以對上號了,實際上勞資雙方都默認了類似“計件”工資的方式。

比如根據完成一個月的業績情況或者一個長週期項目結束之後計算績效、獎金,都屬於這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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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終還保留著“加班費”的情況,主要就剩下了節假日的全天加班了(甚至很多企業裡也辦不到),以及在有規模的外資企業、國家企業以及工作量和工作成果對等程度更高的工廠企業,而民營企業裡就少很多了。

你負責給出結果,公司負責給你滿意的回報,而時間用多用少你自己看,如果你覺得不相稱可以自己選擇跳槽到回報更高的地方,這個其實也算公平,也更有利於優秀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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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也建議咱們職業人士不能只是盯著法律的角度,希望法律可以管到一切。我們經常說找到一個好工作,就跟適婚、結婚差不多,那麼你見過有哪些婚姻幸福的人是因為雙方精通“婚姻法”而做到的?

那麼其次,那些法律沒有明確說到或者無法管到的部分,依靠的是比契約更難得的“默契”。

而默契不是基於事無鉅細的”是否應該“,而是基於更根本價值互換的認識和更長遠的利弊得失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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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契包括哪些東西?這個不好說,也要看每個組織環境,但可以舉出一些例子:

比如,你多加班、多出成果,未來的某一天你就是那個優先被升職加薪的,公司和你都是雙贏;


比如,做市場的你發現了新的市場需求,給公司提供了一個產品方向,因為這個好建議給公司創造了新的增長線,公司發現了你額外的能力,也給你提供了更多的發展空間;


比如,你瞭解公司的人力需求和人才需要的發展機會,給公司引薦了一位優秀人才,公司給你一筆不錯的伯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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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發現了沒有,默契性的部分都屬於公司和個人”發展性“的部分,不做不算錯,做了就可以加速職業發展進程。

如果你從來沒有考慮這個部分,你應該擔心你的未來,這種情況包括:

如果你非常精明的拿著預期薪資來仔細平衡著工作付出,生怕付出多了就吃虧;


只盯著崗位招聘時候的JD而工作,沒有說明的事情堅決不做;


只根據上下班時間而上下班,能逃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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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也一定會有人會問到到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問題

因為當我加班的時候,我就犧牲了自己的生活時間,為什麼工作的優先級別一定要高於生活呢?

這也是一個好問題。我們可以想想,難道生活的物質基礎不是來自於工作、職業和事業嗎?更高的生活水平難道不來自於更成功的職業和事業嗎?

所以工作優先於生活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程度上都是無可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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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面提到的協作體系和契約原則問題,以及價值重要性的常識性排序,

而你犧牲了生活時間來加班,也只是犧牲了個人的便利性,而且可補償性還是蠻高的;而緊急加班的工作任務,就有很強的時間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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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問題本身也是我們職業生涯規劃領域要去考慮的,但是這個平衡是整體性的、系統性的,而不是均分,以及一定要體現在一個具體的工作加班事項上面。

在職業生涯規劃領域,有一個職業發展三階段理論:

一般來說,在職業早期(大學畢業-30歲之前)以發展收益為主,為了讓自己職業能力漲的快、得到更多的發展機會,是可以接受加班多的工作加快這個進程的;


而在30-45歲之間,我們上有老下有小,經濟壓力很大,薪資收益就是我們要第一關注的,然後還有生活工作的平衡問題要考慮;


而如果前面發展順利,我們最早在40歲之前,就有機會做到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來決定從事哪些職業和事業,活成自己想要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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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意味著自己在職業世界中具備核心競爭力、有非常大的自主權。其前提就是職業的早期積累得足夠快、足夠好,才能在這個時候“心想事成”“自我實現”。

那麼,你還那麼在意職業發展早期的”用時間換空間“嗎?

我們可以往四周看看,無論是你公司裡發展迅速的人,熱門行業的從業者,還是自己規劃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職業者,以及追求自我實現的創業者和企業家,哪個不是對自己所做工作的”孤注一擲“、經常加班,他們有考慮過是否應該加班和加班費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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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很多人都羨慕在人工智能領域工作的人,薪資收益高,發展前景好,同時在當下還很扛疫情。我有一個在人工智能領域知名企業工作的朋友,她說她最近半年幾乎沒有11點之前下班過——你能想象嗎?

包括我自己也是,近期公司因為疫情影響無法開展線下業務,就新接了一個在線項目,包括我在內的很多不同部門的人員都被臨時抽調過來支援這個項目的起步。


因為各種事情緊急,即便這幾天已經放假,我們團隊在不到公司的情況下,依然每天都有大半天時間放在項目的外聯和內部溝通上,包括今天晚上還開了一個70分鐘的遠程會議。


然後結束之後,看到頭條官方給我私信了一個話題,希望我發表看法,我馬上(為自己工作)深夜寫出這篇文章跟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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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於因為工作加班的他們和我們,有時候是出於要把事情做好的敬業精神,有時候是出於職業品牌的建立,有時候就是出於自己工作的熱愛。

這也說明,我們也要儘早實現自己職業的愛幹、能幹、值得幹的生涯三葉草旋轉,讓過程本身就是回報,把為公司打工的過程納入到建設自己職業生涯發展的必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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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小孩子的世界才看對錯,成年人的世界要看得失。或者說不會看得失、只看利弊的成年人,心智上還停留在孩子的水平,一定會在現實世界中受到更大挫折,有很多看不慣、氣不過以及處於”受害者心態“。

希望我們都可以很好的理解現代社會的商業規律、職業規律,以及尤其要懂得這個大社會運轉的”非顯性部分“,讓自己成為一個明智的人,有更大收益的人,以及成為一個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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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某公司員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會完不成客戶要求從而造成違約。##生涯規劃師上頭條##不平凡的求職季##職場達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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