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濱區打擊整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非法捕獵、殺害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全力營造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和公眾參與的良好工作局面,紮實推進打擊整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社會公眾和其他組織發現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核實舉報屬實的,依照本辦法予以獎勵。負有管理職責和特定義務的人員不屬於獎勵範圍,不予獎勵。

二、舉報辦法

1.舉報人可以採用當面、來信、電話等方式舉報。

2.舉報人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干擾正常工作和社會秩序的,應負相應責任。

3.受理舉報的單位是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電話:110或3211600;漢濱區森林公安分局,電話:3208993;漢濱區林業局,電話:3206630。

三、舉報事項

1.非法獵捕、殺害、運輸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

2.非法生產、經營利用、收購、出售、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3.通過鐵路、公路、快遞等交通物流非法販運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違法行為;

4.未經許可擅自宣傳含有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字樣廣告的違法行為;

5.其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獎勵標準

1.舉報保存、出售、加工生產(套、網、電擊、毒藥)等獵捕野生動物工具,查證屬實的,每件獵捕工具獎勵200元。

2.舉報使用各類獵捕工具獵捕野生動物,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每案獎勵5000元;行政案件的,每案獎勵1000元。

3.舉報違法運輸、攜帶、寄遞售賣(包括網上)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每案獎勵5000元;行政案件的,每案獎勵1000元。

4.舉報以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菜譜、誘導顧客的,每案獎勵500元。

5.舉報經營利用、食用野生動物的,查證屬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每案獎勵5000元;行政案件的,每案獎勵1000元。

五、調查核實

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漢濱區打擊整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工作專班綜合協調組(漢濱區林業局)受理核查。工作專班綜合協調組在接到舉報或受理移交後,在一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核實的決定,經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調查核實並決定立案後,由調查核實人員填寫有獎報告核實單,報漢濱區林業局審定。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在核實工作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回覆舉報人,告知核實結果和獎勵金額,並向舉報人送達舉報受理單、調查核實單和獎勵兌現單,並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六、獎勵原則

1.舉報同一違法行為只能獲得一次獎勵;

2.同一違法行為有兩人或兩人以上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3.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獎勵金,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七、獎勵兌現

1.有獎報告經核實符合獎勵條件的,通過現金支付方式直接獎勵,也可根據舉報人意願通過現金領取、銀行轉賬等方式兌現獎勵。

2.兌現時間在調查核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領取獎金,逾期未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3.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填寫領取獎勵回執單。

4.兌現獎金時須提供報告受理單、調查核實單、獎勵兌現單和支付憑證,經漢濱區林業局審核確認。

八、保護措施

舉報受理單位和獎勵辦理人員要對舉報及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格保密,無關人員不得查閱報告受理記錄。對洩露舉報人相關信息造成洩密事件,給舉報人造成現實危害,對工作造成被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

凡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

本辦法由漢濱區打擊整治破壞秦嶺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綜合協調組辦公室(漢濱區林業局)負責解釋。

漢濱區打擊整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來源:漢濱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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