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馬德里議定書」與「馬德里協定」的區別

隨著今年加拿大和巴西相繼加入商標馬德里體系,全世界已有121 個國家加入了馬德里商標體系,通過馬德里商標體系註冊國外商標的可行性和對申請人的吸引力也大大提高。


馬德里商標體系包括《馬德里議定書》(the Madrid Protocol)和《馬德里協定》(the Madrid Agreement ),中國1989年加入《馬德里協定》,1995年加入《議定書》。


《議定書》與《馬德里協定》的區別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締約方主體範圍不同

《馬德里協定》規定只有巴黎公約成員國才有資格加入;而《議定書》則規定,除巴黎公約成員國外,政府間組織(如歐盟)也可以加入。

2、申請註冊要求不同

申請國際註冊指定保護為《馬德里協定》締約方,該商標必須已獲准註冊或已被初步審定;申請國際註冊指定保護為純《議定書》締約方時,該商標既可是己經註冊的商標,也可以是剛被受理的註冊申請。

3、工作語言不同

《馬德里協定》使用的工作語言僅為法語;《議定書》使用的工作語言可選擇法語、英吾或西班牙語。

4、規費不同

申請國際註冊指定保護為《馬德里協定》締約方,該申請只要繳納統一規費即可;申請國際註冊指定保護為純《議定書》締約方,該申請除要繳納統一規費外,還需依照各國規定繳納單獨規費。

5、駁回期限不同

《馬德里協定》規定締約方的審查期限為12個月,也就是說一個國際註冊商標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12個月左右後申請人沒有收到駁回通知,該商標一般己在被指定的國家給予保護;而《議定書》則賦予締約方一定選擇權,審查期限可以是12個月也可以是18個月。

6、中心打擊原則的救濟不同

依照《馬德里協定》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自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5年內,如果該商標在國內註冊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銷、註銷,該國際註冊商標在所指定國家都會被撤銷,並喪失保護。而依照《議定書》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商標所有人可在該商標被撤銷之日起3個月內,向《議定書》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一份申請,並按照各締約方的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即可將商標國際註冊轉換為締約方國家註冊。

知元商標把上訴幾點區別歸納為以下一張表格:


馬德里商標「馬德里議定書」與「馬德里協定」的區別


《議定書》與《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


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同屬《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締約方之間只適用《議定書》,任何由於新的規定而受《議定書》管轄的指定,將適用臨時駁回通知的12個月標準審查期限和100瑞士法郵標準規費。

《馬德里協定》現有55個締約方,目前最後一個加入的成員是黑山共和國,於2006年加入,2006年到現在再沒有新的成員加入《馬德里協定》。

《議定書》現有105個締約方,美國、歐盟、英國、日本、韓國、印度、印尼等國,以及今年剛加入馬德里的加拿大和巴西都只加入了《議定書》而沒有加入《馬德里協定》。


尚未加入馬德里體系的國家

馬德里體系在WIPO的大力推廣下,已經涵蓋世界上的大部分國家,還沒有加入馬德里商標體系的國家有:

東南亞:馬來西亞、緬甸

南亞: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尼泊爾

中東:阿聯酋、沙特阿拉伯、伊拉克、卡塔爾、約旦、科威特

南美:阿根廷、智利、秘魯、委內瑞拉、巴拉圭

北美:巴拿馬、尼加拉瓜、牙買加

非洲:南非、尼日利亞、埃塞俄比亞、坦桑尼亞


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ASEAN)10個成員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文萊、越南、老撾、柬埔寨、緬甸中,除了馬來西亞和緬甸,其他8個成員國都已經加入馬德里商標體系,馬來西亞也可望在不遠的將來加入馬德里體系。


要注意的是,歐盟28個成員國(奧地利 意大利 比利時 拉脫維亞 保加利亞 立陶宛 克羅地亞 盧森堡 塞浦路斯 馬耳他捷克 荷蘭 丹麥 波蘭 愛沙尼亞 葡萄牙 芬蘭 羅馬尼亞 法國 斯洛伐克 德國 斯洛文尼亞 希臘 西班牙 匈牙利 瑞典 愛爾蘭 【英國】)中,馬耳他並未加入馬德里。


而未加入歐盟的歐洲國家,包括瑞士 挪威 冰島 白俄羅斯 波黑 摩納哥 北馬其頓 阿爾巴尼亞 黑山 塞爾維亞 摩爾多瓦 列支敦士登,均已加入馬德里體系。


馬德里商標註冊過程中的日期


向中國商標局提出馬德里申請的日期(提出日)與國際註冊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的關係:


如果中國商標局在提出日起兩個月內向國際局轉交申請,則以提出日為國際註冊日;如果中國商標局在提出日起兩個月後才向國際局轉交申請,則以國際局收到日為國際註冊日。

馬德里商標「馬德里議定書」與「馬德里協定」的區別


進入中國的馬德里商標駁回日期計算

原屬局為純議定書的,駁回期限為通知日(Date of notification)起18個月;

原屬局同屬協定和議定書的,駁回期限為通知日起12個月。


駁回期限從國際局通知日期(Date of notification)開始計算。

通知日期在ROMARIN中顯示為Date of recording (date of notification from which the time limit to notify the refusal starts)。


馬德里商標「馬德里議定書」與「馬德里協定」的區別

進入中國的馬德里商標駁回複審日期計算

商標駁回通知日起30日


進入中國的馬德里商標異議日期計算

國際公告日(Publication date)次月1日起3個月。如商標國際公告日為2012年1月16日,其異議期從2月1日起算3個月,到4月30日截止。目前WIPO每7天公告1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