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一線 以案普法117丨銷售仿冒“3M”防護口罩 律師:應根據其銷售額確定相應刑罰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近日,浙江義烏警方查獲一起微信銷售仿冒“3M”防護口罩案件,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銷售者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當根據其銷售額確定相應的刑罰。

案例: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佈了一則警情通報:1月25日晚,該局接到義烏存在假口罩案件線索後,即刻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行動。查明王某等人通過微信銷售仿冒的“3M”防護口罩,毛某等人從王某等人處進貨並銷售給他人。目前,王某、毛某等人均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以案說法: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毛某、王某雖不是假冒偽劣口罩的生產者,但銷售假冒偽劣口罩也涉嫌犯罪,二人的定罪量刑,要根據二人銷售金額等情節來確定。如果是打著“醫用外科口罩”等防護物資的旗號,出售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也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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