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不同訴訟階段降低“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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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不同訴訟階段降低“案-件比”

作者:張家口市尚義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付民

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檢察服務是新時代對檢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提高辦案質效,降低“案-件比”是當前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筆者認為,要降低“案-件比”,提升辦案質效,就必須從實際出發,以問題為導向,確實解決移送案件證據質量不高,偵訴溝通不暢,內部協作效率低等問題,充分利用好各訴訟階段辦案時間,改進工作思路和方法,解放思想,完善健全相關工作機制。

首先,要充分利用好審查批捕的7天黃金時間。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普通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期限是7天。在一些疑難複雜案件辦理過程中,偵查機關往往會在提請審查逮捕前與檢察機關溝通,要求辦案人提前閱卷,熟悉案情,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這樣就增加了辦案人的有效工作時間,使辦案人能最大限度地掌握案件情況,瞭解現有證據。此時是案件調查取證的最佳時機,如果忽略了一些重要證據的採集調取,可能會造成案件無法彌補的缺陷,給將來的起訴、審判帶來隱患。想要減少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檢察官必須充分利用好審查批捕期限,不但要保證“捕得對”,還要儘可能長遠考慮是否能“訴得準”。在第一時間充分了解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是否準確,有無應當重點提醒的事項,保證證據來源合法、少有瑕疵,減少重複工作。這種引導偵查的效率往往事半功倍,同時是偵查員迫切需要的幫助,通過有效溝通,提醒偵查員哪些事項是下一步偵查活動中必須高度重視的關鍵問題,為日後的成功訴訟打下良好的基礎,也最大限度為審查起訴階段節省了時間。

其次,高效利用捕後兩個月偵查期限。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情況是兩個月。這段偵查時間是偵查機關完善證據體系、有效取證、查漏補缺的關鍵時期,要想在審查起訴階段準確迅速地將案件移送法院,利用好這一時間段至關重要。由於捕後偵查時間、辦案節奏不在檢察機關的掌握之中,需要辦案人員及時與偵查人員進行有效溝通。特別是對於一些疑難複雜案件,需要及時瞭解案情變化和重要證據的固定情況,一方面可以督促偵查人員對先前所列需要完善的證據儘快調取,另一方面針對隨時可能出現的新問題幫助偵查員明確偵查方向,理清偵查思路,高效收集證據。辦案人員根據掌握的辦案進度,可以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時間,對即將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要有準備、有預案,做到心中有數。對於可能近期移送的案件,最好提前瞭解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基本情況、羈押狀態、是否自願認罪、是否達成和解、共犯的到案情況等,事先與偵查機關溝通,消除可能出現的隱患,儘量避免案件受理後出現問題而措手不及,浪費訴訟時間。

再次,把握好受案後的一個月審查起訴時間。為了有效地降低、減少延期和退查的次數,在受理審查起訴案件後,必須科學分配利用好這30天時間,才能保證起訴的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考驗。否則一味追求“訴得快”,必然會增加訴訟風險。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要認真進行。訊問筆錄不能簡單重複偵查機關的訊問內容,必須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意見,解決閱卷中發現的問題,排除可能存在的隱患,力爭達到認罪認罰的效果。其次,聽取案件其他當事人的意見也很重要。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意見,往往直接影響案件的訴訟進度。還應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律師的意見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他們關注的問題往往是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問題。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要合理安排時間,否則就可能出現因對一個環節的問題複雜性估計不足而導致無法正常起訴,不得不做延期或退查處理的情況。

對於經審查仍無法達到起訴標準確需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遵循必要性、可行性、說理性、配合性、有效性原則,列出補查提綱與偵查員進行直接溝通,說明補查的目的,必須達到的效果。切不可只是文來文往,退查後不聞不問,不掌握補查的進度、難點和效果,造成偵查員不能準確理解檢察官的補證意圖,補充偵查後仍不能達到滿意的效果影響起訴質量,甚至再次退回補充偵查。

另外,要提高辦案質效,還有一個因素至關重要,那就是員額檢察官團隊的配合協作。要保證高效率辦結案件,不是員額檢察官或檢察官助理一個人在“作戰”,而是員額檢察官與檢察官助理、書記員之間默契配合的成果。經由辦案團隊協調一致把每一個訴訟階段應當做好的工作都研究透,做到極致,案件質效的提升和“案-件比”下降自然會水到渠成。

如何把握不同訴訟階段降低“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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