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籌劃-利用公司拆分(二)

案例:A公司作為銷售傢俱器材的一般納稅人,如果有的客戶是小規模納稅人,有的客戶是一般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月收入為300萬,取得小規模納稅人月收入為9萬

拆分前A企業應納增值稅:309萬*13%=40.17萬

城建稅=40.17萬*7%=2.81萬

教育費附加=40.17萬*3%=1.21萬

地方教育費附加=40.17萬*2%=0.80萬

合計交納稅金=44.99萬

方案一:如果A公司為貿易型公司,可以對A公司進行拆分,成立一家小規模納稅人和一家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負責銷售一般納稅人的客戶,小規模納稅人負責銷售小規模納稅人的客戶,一般納稅人這家企業的稅收沒有任何變化,主要是小規模這家企業有變化,1、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0萬或季銷售額超過30萬,就按3%的稅率來交納增值稅。2、如果月銷售額沒有超過10萬或季銷售額沒有超過30萬,就不用交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方案二:如果A公司為製造型公司,A公司保持不變,在A公司在基礎上成立一家獨立核算銷售貿易公司,A公司以較低的價格銷售給貿易公司,貿易公司再賣給客戶,如果月銷售額沒有超過10萬或季銷售額沒有超過30萬是免徵增值稅的(對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有超過但年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就按3%的稅率來交納增值稅,而A公司直接對外銷售則按照13%的稅率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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