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訴為由駁回再審申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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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時,對判決不服的,應當上訴。

再審申請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提出的。

若對尚未生效的判決提出再審申請,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未經上訴)。



元山野菊


曾經和法官探討過這個問題,先說結論吧。

從法理上來說可以這麼操作,但從法條上來看這並非駁回再審申請的依據。

什麼情況下,法院應當再審?

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以下十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綜上,只有滿足上述十三種情況中至少一種的,人民法院才必須開啟再審程序。

為什麼說從法理上可以這麼操作?

眾所周知,我國的法律中有各種各樣的訴訟時效。

比如,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等。

這些訴訟時效背後的法理之一就是“法律不保護怠於行使自己權利的人”。

若一個人權利被侵犯後自己都不在意,那麼就更沒有資格尋求法律的保護。


回到這個問題,普通民事案件,當事人若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上訴。

其實從實踐角度來說,十五日其實還是比較寬裕的。

在一審的過程中,當事人一般都已經做好了充足準備,大部分的證據也應該收集完畢,二審最多就是對個別待證事實進行進一步的補強,不需要太多準備時間。(實踐中還可以先遞交上訴狀,再補證據)

所以說,若在這種情況下還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從法理角度來講的確不值得被法律所保護。

再審法院用這個理由駁回再審申請,也是說得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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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律師colin


從程序上來說,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可以提起上訴,如果一審不上訴,上訴期過了一審判決生效,而不上訴將會被視為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卻不上訴的話,視為放棄自己的權利。真正認為法院一審判決有錯誤的人,一般都會二審上訴。法律不保護不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的人。所以,這樣的規定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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