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前一週羅翔老師還在呼籲大家不要讓“鮑毓明”事件不了了之,要繼續發聲。
五一的第一天,鮑毓明竟然響應號召自己發聲了?
點進去之後,有點想笑,這種意有所指的話語,彷彿回到了中二期滿是火星文和傷感語錄的QQ空間。
我也相信,他的掐準全國人民的最空閒的時期發聲,絕不會矯情一波就閉麥了。
“鮑律師”的賬號也確實在下午17:05分發啦一版“十問韓某”。
在看這“十問”之前,先給大家做個心理建設:
鮑某明04就已經在加州律協註冊,08年成為中國的註冊律:”
曾任跨國企業資深法律顧問及上市公司首席法務官:
多年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他對法律的熟悉度、法律解釋、輿論轉移等方面都是專業的。
當他在公眾平臺進行輿論反擊的時候,像我這種法律知識匱乏、邏輯不夠清晰的人是極其容易被他影響,落入他從小星星13歲就開始精心佈局,以便逃脫的陷阱之中。
(和我有類似情況的朋友,也是他這篇微博的目標受眾)。
因此,在看他所謂的“十問”前後,我各看了一遍羅翔老師的視頻,以防自己被帶跑。
接下來我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十問吧:
01
找了很久沒有找到星星的原文。
但接近一米七又怎樣?一百來斤又如何?
13歲,剛上初中的小孩,能長著一張成年人的臉嗎?
鮑某明開始就打算給星星立個不誠信的人設,一點點撬動她的控訴。
從一開始的一點點懷疑,到後面的無法信任,避重就輕,攪渾輿論。
02
這條鮑某明其實把至少三個時間點的事情放在一起說:
①星星母親因迷信為她尋養父母;
②因無法辦收養關係,雙方協商由星星母親和鮑某明辦理結婚手續,建立法律聯繫;
③兩人分開之後。
通過打碎時間線,矮化對方行為。
這裡還要強調一點,我們讀個書都能讀出向師性(即對教師懷有特殊的信任感)。
而當時失學年僅14歲的星星,整個世界幾乎就只有這麼一個成年人,如果鮑某明此時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對星星進行恐嚇,如:我要離開你,我要拋棄你。
14歲的女孩,哭著哀求這個成年人不要離開的場景。
我覺得有充分的可能性,但更加令人作嘔。
03
被害人諮詢受害時間能否定罪,這麼一個正當的問題,我不相信一個法律工作者會對此有疑問?
而15年12月31日的這個時間點,我沒有辦法判斷。
04
這個問題其實很容易查證。
我個人偏向於:既然鮑某明敢這麼篤定地公開喊話,星星15年極有可能沒去北京讀書。
(是的,我覺得星星有可能說謊。)
而他究竟為什麼會把一個應該還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女孩綁在身邊?
鮑律師不知道“義務性”又叫“強制性”。
違反這個義務,便要接受法律的規範。
義務教育百科截圖
05
這點同上,報案時間有追溯可能。
後面那句“很想我又找不到我”,不知道他想表達什麼。
受害人依賴被害人且行為極端?
即使在這種不平等的控制關係中,可能存在幼女對成年人的依賴,但你一個四十好幾的法律工作者心裡沒譜嗎?
照你這個說法,星星是因為沒有天天和你聊天報案,那她15年10月到你家,至16年6月整整9個月的時間,你們需要每天保持親密聯繫她才不會報警是麼?
糊弄誰呢?
06
這裡又是一個時間節點。
至此我覺得星星對時間的敘述可能有誤。
就像我們可能記得住自己哪年搬過家,但未必記得住具體月份。
另外,鮑某明收入豐厚,卻也不至於不知道租房是個常見現象吧?
07
前面很強調時間點的鮑某明,卻沒有闡述“復學”這一具體事件的時間和地點。
甚至還出現了“請家教”這一新的情形。
對這一條,相當疑惑。
08
帶有情緒和怨氣的控訴,試圖通過“看手機”,這狀似情侶間小摩擦引起共鳴。
我對鮑某明還記得照片中他的目的持有疑問。
也對星星對手機的控制狀態持疑。
09
鮑某明表示星星母女“愛報警”。
那麼能否追溯報警的次數、時間、原由及後續處理?
正好可以印證下,前面第5問的初次報警時間。
10
“現在的女兒,未來的妻子”,寫下這麼作嘔語句的成年男子,竟然控訴對方沒把自己當爸爸?
說自己不知道對方未成年,為了“等她”而一直單身?
結尾
見面不多,但對星星“百般寵愛”,為她“單身至今”。
這幾年見面不過“幾十天”,卻在對方“無理取鬧”之後“共處了一段時間”。
我呸!
最近看到很多朋友,在抓住鮑某明和未成年人發生關係這一點進行聲討。
誠然,即使一個14歲的小姑娘,全身赤裸竄上自己的床,一個正常成年人的行為極有可能是趕緊把人家裹起來,揪著她的小辮子送到她監護人那裡去。
但在這一事件中,如果想讓鮑某明接受制裁,只有道德上的批判是不夠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深諳法律,精心佈局的鮑某明掐準時間,等到小星星滿14週歲實施犯罪。
而他的洗白手段,正如四月初廣大網友預測的那樣在一步步實行。
惡臭言論也自有其受眾:
如果我們關注的點,對懲治罪人無關痛癢。
那麼,我們更該關心的是:
如何讓他受到懲罰?
如何讓他付出代價?
我們是否有能力推動法律的修訂?
即使法律現在開始修改,是否能將鮑某明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