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平安夜跳樓砸死2女生 刑責可免,其遺產承擔民事賠償


紅網時刻記者 黃河 整理報道

12月24日晚,重慶沙坪壩區三峽廣場煌華新紀元購物廣場,一男子從高處墜落,並砸到2名女性路人。警方通報稱,3人經120搶救無效死亡,初步查明事件系暫住該高層公寓樓的31歲男子李某跳樓自殺所致,排除刑事案件。

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名叫張某、霍某,張某今年17歲,系綦江中學高三學生,霍某今年15歲,系三江中學的學生。兩人正參加重慶大學美視電影學院的藝術專業考試。

重慶男子平安夜跳樓砸死2女生 刑責可免,其遺產承擔民事賠償

事發現場/現場視頻截圖

那麼,墜樓砸死人到底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墜樓者若砸死他人自己生還,該如何追責?墜樓者與被砸者均死亡又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本身就是輕生,但是輕生的同時砸死人讓很多無辜人士受害,那麼自殺墜樓砸死人怎麼辦?

第一種情況:故意殺人罪。倘若行為人是故意跳樓,且跳樓時明確知道樓下有人活動,可以預見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並致其死亡的結果,此時放任結果的發生,則是間接故意的殺人罪或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間接故意殺人,是指沒有殺人行為,明知被害人有死亡的危險,對被害人的死亡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

第二種情況:過失致人死亡罪。而如果跳樓者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砸死他人的結果的發生,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種情況:意外事件。倘若跳樓者是意外墜樓,此事件則應認定為意外事件,而不應當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警方通報,初步查明該男子系自殺跳樓,並非意外墜樓,所以該男子屬於間接故意的殺人罪、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刑法》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除刑事處罰。由於該男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民事上,在其遺產範圍內應當對被砸死的兩名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再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此外,根據精神損害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跳樓導致路人死亡 法律判決案例

男子跳樓自殺砸死祖孫倆,法院判賠150餘萬

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一小區發生一起跳樓致多人死亡的悲劇,年僅20多歲的小夥侯某(化名)跳樓後砸中了正在樓下帶孫子散步的張容(化名)和她不到3歲的孫子小陳(化名)。除了當場死亡的侯某和小陳外,張容送醫院搶救6天后,也因治療無效而死亡。事件發生後,張容家人將侯某父母及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最後,侯某父母賠償張家150餘萬元。

廣州大學生跳樓砸死女校友被判過失殺人

2007年9月3日下午5時左右,熱鬧歡騰的廣州藥學院學生生活區突然間“砰”的一聲,一男生從3號樓7樓墜下砸中一女生,兩人雙雙倒地,血流滿地。該女生在遭遇飛來橫禍後,身體還尚能輕微活動,但送醫院搶救4小時後,因重度顱腦損傷和休克搶救無效死亡。跳樓者鄧國旺則經醫院搶救而脫離生命危險。2009年8月廣州中院經終審判定鄧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男子吸食毒品後產生幻覺跳樓砸死路人獲刑三年六個月

2013年9月26日,汕頭一名男子謝某在陳店鎮溝湖村某公寓樓吸食毒品後,產生幻覺,以為有人要抓捕他,於是逃至附近一樓房六樓的天台處藏匿。隨後從天台跳下,謝某墜落後,砸中騎自行車路過樓下的陳某,導致陳某搶救無效死亡。潮南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謝某因吸食毒品懷疑有人要抓捕他而從樓房頂跳下,其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砸到路過該處的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造成1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謝某自願認罪,以及案後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70000元,並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酌情對被告人謝某予以從輕處罰,依法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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