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宝安区202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宝安区202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宝安区202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现就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续监管动态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全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宝安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统筹落实。

  三、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四、核查范围与内容

  (一)核查范围

  主要包括:

  1.被投诉举报、发生欠薪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宝安区建筑业企业。(必查对象)

  2.2019年以来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入宝安区或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宝安区建筑业企业。(必查对象)

  3.2016年以来至2020年8月1日前经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增项)的宝安区建筑业企业。(抽查对象)

  4.统一注册地址重复注册多家公司的宝安区建筑业企业。(必查对象)

  (二)核查内容

  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技术负责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2.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3.职称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4.技术工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5.企业主要人员近一个月社保;

  6.办公场地与注册地是否一致;

  7.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五、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8月至9月)

  1.各建筑业企业应对取得资质后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1)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及准备其他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电子档资料打包发送到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建筑业管理科邮箱[email protected](文件名命名为:企业名称+2020年动态核查资料),电子资料收件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3.确保“三库一平台”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效,并保持电话畅通。

  (二)核查阶段(2020年 9月至10月)

  1.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将分批次到经营场所对核查范围内企业经营场所对相关资质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2.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电子档资料进行审查;

  3.对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不再受理其资质增项申请、证书变更等业务,对已受理的企业立即暂停后续审批。并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建设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管理中录入相应企业核查信息并限制业务申报。

  (三)总结阶段(2021年1月)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采取跟踪整改、立案查处、通报曝光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企业,进行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对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我局将本次常规核查的具体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在线官网(http://www.baoan.gov.cn/jshej/)给予通报。

  六、结论核定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的,核查结论为“合格”。企业存在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或企业联系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办公地址无办公人员、未能提供核查材料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七、有关要求

  (一)现场核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人等应当到场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核查结束后,由核查人员、被核查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书面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书面检查结果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三)各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要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有关核查工作,通过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变化情况,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参加集体检查,严禁私自联系被检查单位或接受请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各建筑业企业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工程质量治理成果、保障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同时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五)对拒不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我局将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六)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期满后,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2.202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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