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大國簡史

1984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專利法,剛剛來到它的第三十六個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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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的第四次修訂許是2020年最熱的知識產權話題之一,8月16日,最近一次有關專利法第四次修訂的草案徵求意見截止。

從專利制度初設,到今天中國在科技創新領域取得的一番成績,不到四十年時間。 1984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專利法,剛剛來到它的第三十六個年頭,回望中國專利法的發展之路,也正是中國專利制度從外部驅動到主動適應的前行歷程。

專利法的前世今生


中文中“專利”一詞多次在古籍中出現。如《左傳·哀公十六年》:“若將專利以傾王室,不顧楚國,有死不能”。漢代桓寬《鹽鐵論·復古》:古者名山大澤不以封,為天下之專利也。這些典籍中的“專利” 包括專謀私利、壟斷某種生產或流通以掠取厚利等多種含義。其中,第二種含義與其現代意義比較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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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寬《鹽鐵論》)

從世界範圍來看,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正式名稱為《發明人法規》(Inventor Bylaws),隨後依法頒佈了世界上的第一號專利,科學家伽利略在威尼斯共和國獲得了揚水灌溉機的20年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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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利略畫像)

1624年英國頒佈了“壟斷法”,又稱專賣條例(專利法的大憲章),被視為現代專利法之始,德國法學家J.柯勒曾稱之為“發明人權利的大憲章”,它的基本原則和某些具體規定被許多國家制定專利法時仿效和借鑑。隨後,專利制度在世界範圍逐漸普及。

而近代中國對專利的相關研究或開始於20世紀初,對《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進行全文檢索,能夠檢索到最早使用“專利”術語的期刊是1915年的《清華學報》(年刊)。其中,《七十年來科學發達史》、《燈光之改良及進步》、《新式自動魚雷(續六)》3篇文獻中均出現了“專利”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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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在抗日戰爭的連天炮火中,中國頒佈了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專利法,規定對發明、新型和新式樣給予專利權保護。然而在戰爭的影響下,這部專利法從未在大陸真正實施過。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8月,新中國政務院頒佈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隨後,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佈了其實施細則。這是新中國成立後頒佈的第一部有關專利的法規。該條例共有22條,最大的特點是採取了發明權與專利權的雙軌制,發明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發明權或者專利權,並分別獲得發明權證書或專利權證書。

1953年4月,國家批准授予我國著名化學家侯德榜於1951年5月提出申請的“侯氏制鹼法”發明權,這是新中國授權的第一項發明,有效期為5年。但直至1963年被廢止前,國家只批准了6項發明權,4項專利權,從實際效用來看,該條例在保障專利權、鼓勵創新方面似乎未起到太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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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國務院新頒佈了《發明獎勵條例》以取代《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規定對那些具備新穎性、實用性,技術水平處於國內或國際領先的發明創造發給發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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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中國從過去的發明權與專利權並存的雙軌制,又轉變為單一的發明證書制度。但是,這種單軌的發明權,實際上只是一項能夠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並不是一種智力成果私人專有權,不具備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在《發明獎勵條例》下,發明人只能享受一定數額的獎金,但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

1963年12月2日,《人民日報》發表了一篇名為《獎勵發明和技術改進,促進我國生產建設的發展》的社論表示,必須積極鼓勵群眾從事發明和技術改進活動,並給予適當的表揚和獎勵,以創造出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但同時,文章又強調,“我們無需把某一個人或某一個單位的發明和技術改進當作私有財產而加以‘保護’。這和資本主義制度下的所謂‘專利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充分體現了當時計劃經濟下的時代背景。

1984,專利法破冰


隨著改革開放工作的開展,我國由計劃經濟轉為“指令性計劃經濟”和“指導性計劃經濟”共存模式,經濟復甦,科學技術亟待發展。


此背景下,1978年7月,黨中央在批覆外交部、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的一份報告中,第一次明確提出“我國應建立專利制度”。

國務院責成當時的國家科委負責籌建專利制度的各項工作,國家科委為此事做了大量工作,先後派團去日本、法國、聯邦德國、美國等國家考察專利制度。1978年12月,時任國家科委常務副主任的武衡率團赴日本考察歸來後,專利法的制定工作正式被提上議事日程。經過一段時間的籌備,專利法起草小組成立。

1980年1月14日,國務院批准了國家科委《關於我國建立專利制度的請示報告》,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國家科委副主任武衡兼任局長。同年,中國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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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局昔日辦公地點之一——北京西郊八里莊)

專利制度如火如荼的建設的同時,專利法的制定工作卻並不順利,較大的爭議便是要不要制定專利法。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春生回憶,某些工業管理部門不贊成制定,機械工業部有人提出,我國的技術落後,現階段實行專利制度“將使成果推廣更為困難”,“互相保密封鎖”將更趨嚴重。當時,國家經委的人,還為此寫出大篇幅的文章,反對搞專利制度。

另一邊,科技主管部門和眾多科技人員贊成制定專利法。他們認為:現代專利制度是建立在技術發明成果的商品屬性基礎上的,能夠同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相適應。同時,專利制度以技術的“獨佔使用”換取技術的公開的特點有利於打破封鎖。浙江、北京、上海等省(市)及中國科學院都提出,在我國實施專利法,對保障我國發展和吸收外國技術,防止技術外流,保護髮明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科學技術工作人員的發明創造,將起到積極作用,應早日頒佈實施。

制定專利法,最終在最高領導層得到肯定。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與鄧小平商議後,主持委員長會議,將國務院提請審議的專利法議案列入常委會議程。

然而,制定與否的問題解決了,圍繞制定一部什麼樣的專利法,建立單一的專利制還是“雙軌制”,搞幾種專利保護又發生了爭議。於是,在各種爭議中,這一次專利法草案歷時五年,幾經修訂。

1984年3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頒佈一年後,1985年3月19日,中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一九六七年斯德哥爾摩文本)。

我國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即1985年4月1日,專利局就收到來自國內外的專利申請3455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造了世界專利歷史的新紀錄。

當時美國眾議院能源和商務委員會美中貿易特別小組委員會的研究報告說:“在使專利法同社會主義制度相協調時,需要解決許多困難的問題。中國專利法解決了這些問題,是給人印象很深的巨大成就。”


1984年專利法的通過,對於長期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體制來說,無疑是“破冰”之舉,簡短的69個條文,為改革開放初期中國科技發展注入了強勁活力。


然而,專利制度作用的發揮以私權保護為基礎,以自由市場為前提。但在此階段,我國專利制度並未成為協調創新資源配置的主導方式而發揮作用, 計劃和獎勵機制仍然是首選。

1992,復關談判 第一次修訂


專利法頒佈後的七年間,世界局勢和中國社會都發生了深刻變化。

關貿總協定在發達國家的強烈要求下, 加強了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干預。戰後新技術革命使發達國家知識形態的財富大大增長。例如,美國1992年僅計算機軟件( 版權保護對象 ) 一項的對外貿易額就達76 億美元。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 發達國家迫切要求在國際上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它們利用關貿總協定的談判舞臺, 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有形國際貿易掛鉤 , 迫使發展中國家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1986年,中國提出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申請。

1992年初,中美1991年美國以知識產權問題為由對中國發起“特別301調查”,由於當時我國在為復關作準備,不得不與美國和解達成《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中國就擴大專利保護範圍,提高專利保護水平等問題做出承諾。

與此同時,隨著鄧小平南方談話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也已頒佈實施八年之久,專利申請授予量與技術交易額均逐年增多,中國的專利保護制度亟待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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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局專利法研究所1992年的學術性年刊《專利法研究》首篇便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修訂》,其中記載到:“專利法實施七年來對促進我國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起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制定專利法是正確的。為了更好地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鼓勵發明創造,使我國專利保護水平進一步向國際標準靠攏,修訂專利法是必要的。”

在這一背景下,為了落實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既定方針,將中國的知識產權事業與國際接軌,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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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關貿總協定中國工作組第19次會議的中國政府代表團)

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訂的決定》,第一次共計對十四個條款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專利法將專利權的客體範圍擴大到化學品、藥品和食品,增加了對專利產品進口行為的保護,延長專利權保護期限,此外,還將授予專利權前的異議程序改為授予專利權後的撤銷程序;完善了強制許可制度。

三個月後,1992年12月, 中國以觀察員身份, 簽署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包括冒牌貨在內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知識產權協議或“TRIPS”協議),其中規定了提高國內專利保護水平諸條款。


2000,加入WTO 第二次修訂


2000年前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準備工作進入最後階段,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經濟和科技的快速發展,應對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專利法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以完全與TRIPs協議相適應,解決專利法在實施中的新問題,

2000年8月, 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進一步提升了專利權的保護水平。


此次修訂完善了發明創造歸屬制度,允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所在單位對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約定權利歸屬。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專利權持有的規定,使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其他經濟主體一樣作為專利權人享有權利。 同時強化了對專利權的保護,增加訴前臨時禁令和財產保全措施,明確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

除此外,取消了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終局決定權;將行政機關在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中對賠償問題的處理改為調解。

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了它的第143個成員,中國創新事業也正式融入全球一體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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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CCTV關於入世的報道)

同時,此次修訂也是我國司法保護成為專利權保護主要方式的重要節點。

以2000年專利法第二次修訂為轉折點,司法保護逐漸取代行政保護成為專利權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此後,行政處理的專利民事案件一直維持在每年1000件左右,而司法處理的專利民事案件則呈指數性增長,司法機關在專利權保護中開始發揮主導作用。

2008,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截至2007年底,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受理專利申請4,028,520件,授權專利2,089,286件。 中國受理的專利申請量突破第一個100萬件歷經了15年的時間,而突破第二個100萬件僅僅用了4年零兩個月,僅用了1年6個月的時間就實現了300萬到400萬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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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佈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綱要》提出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目標,從知識產權制度完善、創造、運用、保護,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培育知識產權文化等各方面進行主動謀劃,旨在到2020年將中國“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國家。這標誌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迎來全新的發展階段。

2008 年12 月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我國《專利法》的第三次修訂,修訂後的《專利法》將於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專利法》第三次修訂涉及的內容相當多。從具體的修訂內容看,此次修訂特別重視提升專利法對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基礎之上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

這一次的《專利法》修訂案通過後,輿論普遍認為,鼓勵創新能力提高和加強對專利權保護,是這次《專利法》修訂的主旋律,貫穿於專利法的始終。因此,這也可以視為《專利法》第三次修訂的主要特點。

由此,中國的專利事業正式由過去的“被動接受”向“以我為主”轉變。


2020,第四次修訂進行時


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官方網站信息:自2011年起年,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連續七年居世界首位,2017年達到138.2萬件,較2001年3.3萬件的申請量增長了三倍。同時期,中國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從9.6萬件增長到136.6萬件,成為繼美國、日本之後第三個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突破100萬件的國家。2017年,中國PCT國際專利申請受理量已經達到了5.1萬件,躍升至全球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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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方面,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提出後,政府又出臺多個文件表明推動知識產權建設的決心。2016年7月,《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的通知》提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

同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再次強調,“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

2017年,全國專利行政執法辦案總量6.6649萬件,專利糾紛辦案2.8157萬件;查處假冒專利案件3.8492萬件。


與此同時,國際知識產權格局也在發生變化。2019年11月12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佈的《2019年世界知識產權報告》報告顯示:2000年之前,日本、美國和西歐經濟體佔全球專利活動的90%。隨著中國、印度、以色列、新加坡、大韓民國等國活動的增加,以上份額在2015年至2017年間降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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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邊,第四次專利法的修訂工作早在2012年便已啟動。

2012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公佈了 《專利法修訂草案 ( 徵求意見稿) 》及其說明,就中國《專利法》的第四次修訂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在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又對 “徵求意見稿”作出修訂,形成了 《專利法修訂草案 ( 送審稿) 》,並 於 2013 年 1 月提交國務院審議。


2015 年 4 月,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 《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訂 。同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開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2018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專利法修訂草案。

同時,關於另一個問題的討論也影響著專利法的第四次修訂。

雖然自2011年開始,我國便已經穩居專利申請量全球第一的“專利大國”之位,但我國專利量大但不夠優質的問題也開始凸顯。越來越多人開始期待專利法第四次修訂能解決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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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週刊一篇名為《專利大國往事》的文章下,有網友評論到:“專利法的實施的確為中國科技和生產力進步保駕護航,同時也應該看到目前專利的實施有些脫離實際,甚至變成政府追求政績的行為,導致企業為了拿到科技方面的補貼製造大量的垃圾專利,缺乏基本專利知識的個人也提交大量的不合格專利申請甚至能獲得授權。政府應該放棄從經濟上對專利申請的刺激行為,讓專利真正變成企業的內生力,成為企業追求自身利益創造的核心。”

光明日報文章《專利法修法助推我國專利由多到強》中提到,“頭頂世界第一專利大國的光環,但不得不承認,我國並非專利強國。含金量最高的發明專利佔比不高,關鍵技術和核心領域經常被‘卡脖子’。如何提高專利質量,成了專利法修法中討論較多的話題。”

該報道中,多個人大常委會委員都提出了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明春反映,目前各級地方政府補貼專利申請費門檻低,鼓勵數量導向鮮明,而提高專利質量和成果轉換的導向和激勵卻不明顯。朱明春建議,在鼓勵質量提高和成果轉化上多做一些工作。“關鍵產業和核心技術領域專利佔有率低、專利維持時間短,這可能會阻礙我國企業參與競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玉波建議在這次修法中通過進一步完善我國專利授權確權制度的方式來提高專利質量。

“現在專利的數目增加很快,尤其是實用新型專利,有不少專利申請以後,甚至在專利授權以後,專利申請人就直接放棄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靜海認為,這說明“這些專利本身就沒什麼用處,這也是我國專利轉讓率低的原因”。審查人花了很大精力,專利權人花費很多費用,結果卻是剛授權就放棄了。


對於出現該現象的原因,李靜海坦言:“就像發表文章一樣,申請人只追求數量。一些機構憑專利申請多少,對研究人員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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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閒置”專利出現的同時,NPE機構(Non-Practicing Entity,即專利中文名稱為“非專利實施實體”或“非生產專利實體”)的和商業競爭中依靠

專利訴訟打擊對手企業IPO等對專利權“濫用”問題也開始進入我們的視線。

伴隨著各種聲音,2020年6月28日,專利法修訂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二次審議,隨後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有觀點指出,本次專利法修訂或能確立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專利法修訂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提出,“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專利權,排除或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處理。”

此外,有學者認為,一旦此條款在最終通過的修訂案中獲得保留,將意味著我國建立起了禁止“專利權濫用”的原則。這對於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規範專利權許可授權領域的市場秩序,促進專利許可授權模式良性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第四次專利法修訂二次審議後的的草案徵求意見工作已於8月中旬結束,截至目前,伴隨本次修訂的爭議仍在持續發酵。

2020註定是不凡的一年,我國改革開放後的經濟特區建設四十年之際,《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也已走過了三十六載春秋。俱往矣,在如今緊鑼密鼓的第四次專利法修訂工作中不難看出,為從數量上的專利大國,到成為真正的專利強國、創新強國,知識產權共同體仍在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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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深圳中細軟知識產權. “舶來”的知識產權制度:在進口中誕生的1984《專利法》 https://www.sohu.com/a/258129338_100001660

[10]李俊慧.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35年第4次修正,4大要點值得關注https://new.qq.com/omn/20200723/20200723A0A5KU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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