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交通工具出事誰負責?

共享交通工具出事誰負責?

目前,共享經濟模式已經涉足許多領域,包括出行、住宿、Wi-Fi、勞務、娛樂等,影響人們日常生活的諸多方面。其中,共享交通工具的使用率相對較高。然而,伴隨高使用率而來的是各種事故發生後的侵權糾紛。

實際上,凡涉及共享交通工具的事後維權,一直是“老大難”問題。由於共享交通工具涉及提供方、用戶、保險方和監管方等多方主體,在法律關係相對不明晰的情況下,極其容易出現相互扯皮的現象。而在實踐中,訴訟人的角色並非單一不變的。用戶可能既是受害者,又是“侵權者”。比如,當共享交通工具的用戶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生命財產受到損害時,若其中交通工具存在缺陷,而缺陷一時難以證明,相互推諉責任的情況就容易發生了。

釐清法律關係是認定各方法律責任的前提。就以交通事故來說,一般會由交警勘查現場情況來判定各方責任。倘若存在交通違法行為,自然要承擔主要責任。不過,若遇到涉及多方主體的複雜情況,責任難以劃分時,平臺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出特殊險種,不失為權宜之計。尤其對共享單車企業而言,面對龐大的單車數,平臺往往難以投入足夠的人力和物力進行有效維護管理,為消費者購買保險能更好保護其安全權益,又可將賠償責任風險分攤出去。

但是,為用戶購買保險,並不意味著“一勞永逸”。對於共享經濟模式下侵權責任的承擔,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外,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也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從這兩點來看,平臺方與生產方的責任重大。於平臺方而言,要加強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做好日常運營維護;對生產方來說,要加強生產監管,保證質量,降低故障率,減少安全隱患。

其實,經過多輪行業洗牌,共享交通工具早已不是新鮮事物,已成為人們日常的生活工具。但面對越來越複雜的侵權糾紛,只依靠現有的法律法規來解釋,有可能會逐步陷入被動的局面。因此,要加快更新相應法律法規,對新情況作出新的研判,合理劃分各方權責界限,才能真正解決共享交通工具事故難追責的問題。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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