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範圍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正在審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接受材料後應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申訴人的主體條件
申訴人必須是原案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須提供的材料
1.申訴書(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委託代理人申訴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
3.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4.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複印件
⑴屬於一審生效案件的,應當提供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⑵屬於二審生效案件的,應當提供一審和二審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⑶屬於再審生效案件的,應當提供原審和再審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5.庭審筆錄
6.相關證據材料
7.當事人申請監督的對象是一審生效裁判的,應當提供不上訴的正當理由說明,但是小額訴訟除外
8.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人民法院駁回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
9.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再審申請的證據
四、溫馨提示
1.當事人申請屬於下列情形的,本院不予受理:⑴生效民事裁判不符合民訴法第209條第一款規定的;⑵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⑶申請再審超過法定期限,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⑷申請監督的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⑸申請監督的裁定並非駁回起訴、不予受理裁定,而屬於民訴法第154條規定的其他各種裁定、不予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訴訟費負擔裁定、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裁定、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⑹人民檢察院已經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不支持監督申請、終止審查決定,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⑺申請監督的判決、調解系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⑻申請對民事調解書進行監督,但不認為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⑼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判決、裁定,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2.申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實事求是地提供證據,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和指使、賄賂他人作偽證。
3.申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和撤回申訴的權利。
4.申請人注意寫清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詳細的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