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益性墓地屬於“小產權墓”?可以買賣嗎?

現在不少人發現城裡墓地太貴了,就打起了農村公益性墓地的主意,所謂有市場就會有買賣,有買賣就存在傷害,那麼農村公益性墓地可以買賣嗎?發生糾紛怎麼辦?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謝某父親年事已高,隨時都有可能百年歸山,謝某便到其所在城市打聽經營性公墓價格,欲為父親選一個墓穴,結果發現墓穴價位太高,加上父親一再要求兒子回生他養他的老家為其選一塊墓地,謝某不得不回老家為父親選墓穴,經與農戶劉某多次協商,終於在2016年12月9日購得一處墓地。

2017年5月,劉某反悔,要求將錢退給謝某贖回土地,遭到謝某拒絕,劉某遂提起訴訟。謝某自以為是雙方自願買賣,勝訴在握,但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謝某不明白為何他與劉某之間自願簽訂的協議會無效,於是找律師為其代理上訴。律師瞭解情況後經反覆解釋,謝某才接受不上訴的意見。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瞭解到,農村公益性墓地是不可以私自買賣的,這是為什麼呢?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該辦法第十六條同時規定:“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其實農村公益性墓地屬於“小產權墓”,“小產權墓”為什麼就不能買賣呢?這要從我國的墓地分類說起。

我國的墓地分為兩種:公益性墓地和經營性墓地。

經營性墓地面向全社會,為城鎮已逝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是由當地民政部門批准建立,屬於第三產業。

而公益性墓地屬於集體公益設施,只為所在地農村居民提供,墓地屬農村集體所有,是不允許對外銷售的。其原因主要是為了防止衝擊公墓市場秩序,避免給墓地的使用經營帶來潛在的糾紛;另一方面是為預防農村的土地流轉陷入混亂,保護耕地。

注意!城鎮居民只能購買經營性公墓

其實,“小產權墓”是最近幾年才出現的,與商品房和小產權房的區別類似。經營性墓地可以出售,而公益性墓地依法是不允許買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故公益性墓地的買賣行為不管是否是雙方協商一致,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和第十五條分別規定:“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上述案例中的謝某及其父親身為城鎮戶籍的居民,卻私自與劉某達成墓地買賣協議,明顯違法。《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即城鎮居民在農村所能購買的,只能是經營性公墓,而謝某與劉某交易的地塊,並不是經營性公墓,甚至劉某根本就不具備交易的資格。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該法第六十三條同時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正因為謝某與劉某的交易涉及的是集體土地而非國有土地,且交易目的又是建造墓地,即屬於非農業用地,故謝某與劉某的私自交易當然無效。

如何治理買賣“小產權墓”行為?

“小產權墓”是指修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為當地鄉村居民提供的公益性墓地,這類墓地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能進行買賣。但不少地方農村卻把這種原本只能安葬當地村民的公益性公墓,低價出售給城市居民,有的地方“小產權墓”外售比例甚至高達90%以上。而城鎮居民購買公益性公墓,實際上不受法律保護。那麼,公開叫賣“小產權墓”這種違規行為應該如何治理呢?

1.要儘快出臺殯葬管理法,並明確規定村級公益性公墓嚴禁對本村以外的人員出售,只能對本村村民無償提供,公益性公墓對外出售墓穴的,一律按非法轉讓土地論處。對購買者和經營者都要給予一定的處罰。

2.修訂《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執法主體,賦予國土資源、民政、公安、城建、環保、林業等部門執法權、處罰權,對非法公墓進行清理打擊。凡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均列為非法公墓,堅決予以取締,並依法嚴肅處理其非法佔地行為,權責明確。

3.民政部門通過網站、電視、報紙等渠道,告知公眾哪些是合法公墓、哪些墓園的銷售不合法,通過電視公益廣告等手段,增強“小產權墓”的處罰宣傳,嚴格控制和監管村級公益性公墓的同時,在社會上形成知法、守法、護法的良好風氣。同時,對公益性公墓收費標準採取嚴格的政府定價管理,實行低收費政策,滿足公眾基本需求,做到法律處罰與政策疏導並行,解決社會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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