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談金融犯罪案件(涉眾型)的辯護策略和要點

近年來,金融犯罪特別是非法集資類犯罪呈多發高發態勢,嚴重威脅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金融犯罪專業性強,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多,牽涉到追贓挽損,還牽涉到保護民營企業發展,都與社會穩定密不可分。

在目前我國金融創新的情況下,金融犯罪案件的辯護被視為刑事辯護領域中的高端業務,田樁律師刑辯團隊結合辦案實踐,總結出以下此類犯罪的辯護策略與要點,以期與法律界同仁及金融界人士交流探討,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促進國家提高防範金融犯罪的能力和力度。

因金融犯罪案件罪名較多,故本文主要圍繞涉眾型金融犯罪來探討刑辯律師的辯護策略與要點。


刑辯律師談金融犯罪案件(涉眾型)的辯護策略和要點


(一)、對金融犯罪案件,特別是涉眾金融犯罪案件要合理區分不同人員的責任,在此前提下確定其是有罪還是無罪。

1、準確區分企業高管與普通員工,防止打擊範圍過大。涉眾金融犯罪大多以某某平臺或某某企業的形式出現,往往波及該平臺或企業眾多人員,對於普通員工,如果其對企業涉嫌犯罪的情況主觀上確實不知道,實際也只是在從事自己份內的工作,並未積極參與涉嫌犯罪的相關行為,則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將其與企業其他參與並積極實施犯罪行為的高管相區別。

2、準確區分並確定資金端與資產端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堅持罪責自負,罪責刑相適應。網絡借貸平臺的內部大多有著資金端和資產端的明確區分,資金端的工作人員負責對外集資、融錢,如果其行為符合公開性、利誘性等特徵,則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資產端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投資、放貸,往往是依法合規的。因此對於資產端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其只是負責對外投資,而對集資、融錢的相關事實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則不應認定其構成犯罪。

(二)、從犯罪主體角度尋求辯護空間。

1、分析犯罪行為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單位犯罪往往比自然人犯罪的處罰要輕。當前較普遍的金融犯罪模式,實施犯罪往往不是依靠單個人或幾個人的力量,而是以公司單位為名義進行犯罪活動,所以金融犯罪中單位犯罪比較多。如果符合單位意志、單位決策與單位利益三大要素,就應被認定為單位犯罪,需要刑辯律師細細斟酌。

2、分析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還是從犯,是實行犯還是幫助犯。目前的金融犯罪較多是團隊作案,其成員中確實有一些是不知情僅辦事的基層工作人員,如何在主犯與從犯、實行犯與幫助犯之間尋找突破口,是刑事辯護律師必須要考慮的。

3、從行為人身份的外在表現與實質表現,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具體作用。行為人即使冠以總經理、董事、總監等名頭,但其是否具有實質的決策權與支配權,其參與收益分配是依勞動合同領取工資還是根據項目參與分成,其對項目的實際情形、資金去向是否知情和參與決策,這是刑辯律師在金融案件的質證和辯護中要著力把握的。

(三)從重罪與輕罪方面尋求辯護空間。

從案件定性方面分析該案是重罪還是輕罪,力爭由重罪轉為輕罪,並且預防由輕罪轉為重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兩個罪名,量刑方面一重一輕,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這就需要辯護律師結合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分析資金的走向、資金的預期使用及實際使用,是用於實質的企業經營還是用於拆東補西,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細細斟酌,分析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有無非法佔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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