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撤銷了就能辭退員工了?太天真

崗位撤銷了就能辭退員工了?太天真

近年來企業變更經營方向時有發生,崗位撤銷被辭退這種理由也經常見到,那麼下面筆者就為大家分析一下崗位撤銷辭退員工是否合法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因而就會產生如下問題,我們逐一分析:

崗位撤銷了就能辭退員工了?太天真

一、崗位撤銷是否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案例一: 某物業公司因收費口由人工收費改為自動收費,遂取消了收費員崗位。

最終法院認定:停車場收費從人工收費逐漸轉變為智能系統自動收費體現了生產力的進步,是科學技術發展的趨勢所在,雖然會客觀上造成部分勞動者(比如本案的收費員)失崗的不利後果,但從社會整體效果而言,仍然屬於對人力資源的有效節約。從促進社會發展、鼓勵企業創新的角度,本院認為可以認定本案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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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通過決議:為了讓公司更好的發展,需要改善管理工作流程,為企業員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環境,減少員工的流失,同時兼顧公司整體經營戰略的調整,保證給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增加客戶的數量以及質量,即日起對公司組織架構和生產流程進行優化和調整。

後某公司發出關於組織架構調整的公告,載明:“鑑於目前管理狀態一直在存在問題,經過整改問題依舊重複發生,並未得到真正解決,公司決定將管理的職責和目標分解到各個部門主管負責,因此公司決定撤銷管理主管崗位。

最終法院認定: 本案僅是某公司董事會決議為了讓公司更好的發展,需要改善管理工作流程,為企業員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環境,減少員工的流失,同時兼顧公司整體經營戰略的調整,保證給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增加客戶的數量以及質量,決定撤銷管理主管的工作崗位,此係某公司的主觀決定,並非用人單位無法存續的客觀情況,故本案尚不構成“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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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分析上面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撤銷崗位是是公司主觀上想去變化,就不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因為外部環境的變化,為了應付這種變化,公司被動採取的行為,這種就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那麼如何判斷什麼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呢?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有以下幾個關鍵詞:不可抗力、不可預見,可預見但不可避免、不可歸責。

比如:公司洽談成功了一個項目,然後成立了一個部門運營這個項目,可是後來這個項目被取消了合作,公司無奈只能撤銷了這個部門。這種情況就屬於不可預見的情形,也屬於不可歸責於公司的情形,就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如何讓裁判部門傾向於認定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最好事先在規章制度中或者勞動合同中把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具體情形(含兜底情形)予以細化及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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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單位敗訴情形一般有哪些呢?

案例一:某物業公司收費口由人工收費改為自動收費,停車場收費員崗位取消,世界城公司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時依據的情形發生重大變更,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物業公司表示,其在客觀情況變化後與李某進行了協商,與李某直接協商的內容就是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當時就是這麼說的。

最終法院認定: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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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本案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但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無權直接解除合同,而是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就原合同客觀履行不能導致的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進行協商,且這種協商應當是在保障原工資待遇和工作條件基礎上的誠意協商。而本案中,世界城公司陳述的協商內容僅為如何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這種協商既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也剝奪了勞動者勞動的基本權利,嚴重損害了失崗勞動者的情感和合法權益,故本院認為,世界城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單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一定要先履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具體內容這個程序,沒有協商變更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程序違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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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當HR適用這個條款去跟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具體內容的時候,如果勞動者不理不睬,不予回覆的,應如何處理?

我們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

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將所期望的變更內容以書面或郵件等形式送交給另一方,另一方應在三日內書面答覆,逾期不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勞動合同。

有了這個條款,勞動者再不理不睬不予回覆的,我們就可以視為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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