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10倍赔偿+公开道歉!法院是如何在判定被告人有罪之余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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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10倍赔偿+公开道歉!法院是如何在判定被告人有罪之余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


裁判要点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是罗湖区某批发市场某档口的实际经营者。经营期间,被告人与布吉农产品批发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承诺书》等相关协议书,但其未按协议规定对销售的“黄骨鱼”向商家索要索证。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对上述档口销售的“黄骨鱼”进行抽查检验时,该档口的“黄骨鱼”因含有孔雀石绿被行政处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上述档口销售的“黄骨鱼”进行抽查检验时,该批次“黄骨鱼”共购进73.4斤。经鉴定,该批次“黄骨鱼”抽样检出孔雀石绿物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销售的“黄骨鱼”,既未依法获取食品合格证明,还含有法定禁用的孔雀石绿物资,其销售的“黄骨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法律明令禁止销售经营的食品,其上述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人支付涉案“黄骨鱼”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5470元;

2.判令被告人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涉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罗湖法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检查检验的涉案“黄骨鱼” 销售价为人民币13.5元/斤,售出70斤,销售价款945元。该局再次抽查检验的涉案“黄骨鱼”销售价为人民币14元/斤,共售出43斤,销售价款人民币602元。上述涉案“黄骨鱼”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1547元。


再查明,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起诉前向社会公告拟就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间未有相关的机关或组织就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5470元。

三、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事实相符。


附带民事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且未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有权就本案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本案适格的起诉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亦具有管辖权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害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判令被告人支付涉案黄骨鱼销售价格十倍赔偿金人民币1547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涉案“黄骨鱼”的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1547元,十倍计算即为人民币15470元。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支付涉案“黄骨鱼”销售价格十倍赔偿金人民币154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判令被告人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涉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注解

本案是一起刑事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点是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如何认定。本案中,对公诉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评判或认定:


一、公诉机关对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本案是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面向消费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骨鱼,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且未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有权就本案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公告,未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合法。


三、本案刑事审判合议庭是否对民事公益诉讼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刑事审判合议庭作为审理本案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审判组织,对该案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管辖权。


四、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判令本案被告人张某支付涉案黄骨鱼销售价格十倍赔偿金人民币15470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涉案“黄骨鱼”的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1547元,十倍计算即为人民币15470元。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支付涉案“黄骨鱼”销售价格十倍赔偿金人民币154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判令本案被告人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涉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故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判令被告人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涉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诉机关向罗湖法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合法,本案刑事审判合议庭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管辖权,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并判决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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