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會計挪用徵地款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隨著新農村建設以及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很多農村的土地被政府徵收,徵收補償款是一個巨大的數額,一般是從政府財政將徵地補償款劃撥至村賬戶,然後由村委會向失地農戶發放。在這中間,個別村會計被金錢所迷惑,幹起了挪用徵地款的勾當。那麼挪用徵地款數額巨大的構成挪用資金罪還是挪用公款罪呢?

我國《刑法》規定: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首先,村會計一般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俗稱國家幹部),一般是通過民主選舉進入村委的成員,或者是村委會聘用的專業財會人員,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第二,村委會不屬於國家機關,也不屬於國有企事業單位,是村民自治組織。那麼徵地款是否屬於“公款”呢?這裡的“公款”,專門指屬於國家(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代為經管)所有的資金,徵地款顯然屬於“公款”。

徵地款資金尚在各級政府財政賬戶上時,屬於“公款”毫無疑問。但是如果已經從政府財政撥付到了村集體賬戶,那麼小編認為就不屬於“公款”了,因為被徵收的是村集體土地,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該徵地款理應屬於村集體所有,至於給失地農戶的分配,那是村集體內部的事項。那麼已經撥付到村集體賬戶的徵地款,就不再屬於“公款”了,而是屬於村集體的款項。此時挪用徵地款,屬於挪用村集體的資金,按照《刑法》的規定,屬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是不一樣的,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資金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網絡搜索,有相關案件被人民法院認定為挪用資金罪,比如北京兩級法院審理的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鎮皇后店村會計陳萬壽挪用資金罪案件,村會計陳萬壽利用管理本村徵地補償款的便利,在8年時間裡將總計1.12億補償款私自借給商人李化玉用於投資搞項目。但李化玉的投資經營最終失敗,無法償還這筆鉅款。陳萬壽、牛玉衝(該村支書)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4年。

以上僅代表小編個人觀點,歡迎各界同仁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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