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為何依舊被限制高消費?

基本案情

姜堰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甲公司與被執行人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時, 於2019年8月22日將被執行人乙公司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2019年12月17日該院作出(2019)蘇1204執2354號《限制消費令》,明確被執行人及朱某不得實施高消費。

【以案說法】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為何依舊被限制高消費?

朱某不服上述決定,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稱:

2019年8月6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為劉某。姜堰法院於2019年12月17日作出《限制消費令》時,其早已不是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同時,朱某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可以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自然人。本案只是公司對公司的債務糾紛,跟其沒有直接關係,請求撤銷限高決定。

【以案說法】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為何依舊被限制高消費?

裁判結果

【以案說法】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為何依舊被限制高消費?

泰州中院經審查認為

人民法院對單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該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亦應當受到限制消費令的約束。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朱某雖然不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仍擔任公司監事,是公司僅有的兩位負責人之一,對於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直接影響,也就是對於公司履行債務產生直接的影響,故朱某應納入限制高消費的範圍。據此,駁回朱某的複議申請,維持姜堰法院執行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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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以案說法】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為何依舊被限制高消費?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亦應當受到限制消費令的約束。朱某為被執行單位的僅有的兩位負責人之一,對於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直接影響,故姜堰法院將其列入限高措施範圍內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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