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工龄的船员能提前退休吗?海员、船员究竟是否特殊工种呢?

刘某系原大连某水产购销站员工,1980年7月参加工作,工种为船员,直到1994年1月。 后企业被关闭。

13年工龄的船员能提前退休吗?海员、船员究竟是否特殊工种呢?

2018年8月,刘某向区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拒绝后,提起上诉。由于原单位属于区农业农村局,因此刘某将该局和区人社局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

经本院查明该购销站的制冷工、商搬工、冷搬工、冷藏工属于特殊工种。

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核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的规定,被告区人社局具有对原告进行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保险事项核准的法定职责。

因此,刘某对被告区农业农村局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特殊工种认定必须以申请人实际工作岗位属于单位备案的特繁种类为前提。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其应按特殊工种待遇退休,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原告从事的船员工种并非特殊工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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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工作的水产购销站,除制冷工、商搬工、冷搬工、冷藏工外,其他工作岗位均未纳入其所在单位备案的特繁种类岗位范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驳回上诉。

刘某不服,再次起诉

诉称:刘某向区农村农业局调取他就业的辽新水供***号船信息,被答复是原企业档案已移交到区档案馆存档,刘某向区档案馆查取,答复是主管局没有移交存档。

根据大发[2004]78号(辽劳社发[2004]51号)精神,有主管局统一上报从事过特殊工种人员统一备案管理。

一、2004年12月31日止向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七、2005年5月30日前要认真组织填写《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由企业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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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未填写《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的不得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第一被告没有组织填写特殊工种登记卡,应负主要责任。

刘某向第二被告区人社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事宜,答复是船员属于特殊工种范畴内,但上诉人并不属于特殊工种范畴内的。

但第二被告《***区特殊工种备案表》中已列明该公司的船员为特殊工种,但依据特殊工种备案表规定,可以享受特殊工种待遇,而同为船员王某、姜某等同属一个船都按特殊工种退休。

两被告行政不作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缺乏事实依据,应该予以撤销,并包赔上诉人经济损失。请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区农业农村局辩称

答辩人不具有申报特殊工种的法定职责。

1、根据《关于加强特殊工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30号)第五条规定,该区市属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由职工所在企业或档案代理机构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特殊工种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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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上诉人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当由其所在的企业或者档案代理机构到人社局办理特殊工种资格认定,上诉人的特殊工种申报不属于答辩人的职责范围。

2、根据原告在上诉状所提及的《关于加强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4)78号),均规定由企业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继续列入执行特殊工种岗位范围的申请,也并未规定答辩人有组织填写特殊工种登记卡的职责,上诉人的特殊工种申报不属于答辩人的职责范围,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陈述的应当由答辩人组织填写特殊工种登记卡、统一上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人社局辩称

一、上诉人从未向答辩人递交申请办理退休的相关书面材料。

上诉人从来没有向答辩人提交办理退休申请的书面材料,只是口头咨询能否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事宜,在上诉人没有递交书面的退休申请的前提下,答辩人无法为其办理退休事宜,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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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属于特殊工种的范畴,即使上诉人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办理退休,答辩人根本无法按特殊工种为其办理退休事宜。

根据《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41号)第三条规定从事的工种岗位属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的,才能办理特殊工种。

今后各地区、各企业均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随意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凡是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未经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均不得审批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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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上诉人系原某水产购销站员工,从事船员工作,而从区企业特殊工种备案表看,该水产购销站的制冷工、商搬工、冷搬工、冷藏工属于特殊工种范围,而船员并属于特殊工种范畴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属于特殊工种的范畴,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理由逻辑混乱,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所以,在上诉人并不属于特殊工种范畴的情况下,答辩人根本无法按照特殊工种为其办理退休。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办理流程,本案上诉人未有依照前述法规、通知的规定,也没有遵照前述程序,即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申报的初审、终审环节、流程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二被上诉人亦未有作出行政行为,并且二被上诉人亦未有怠于履责行政行为存在。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已交纳)。

案例点评

刘某不懂法,所以到头来一场白忙,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的理由令人心塞。

因为刘某提起的是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行政诉讼,而特殊工种的审批是由区人社局办理的,所以起诉原主管的农村农业局首先方向就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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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必须是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拒绝,或者办理中有错误的地方,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案中,刘某仅仅口头咨询一下,被拒绝后就提起诉讼,操之过急,为败诉埋下伏笔。

但是二审法院中指出需要刘某个人申请,并不符合大连人社局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流程。

其实经二审法院查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办理流程如下: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为职工申请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前,应先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工种性质、起止时间及累计年限)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公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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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进行初审申报……

所以刘某本人是不需要申报的,那么如果劳动保障机构不进行申报,必须给出理由,如果说劳动保障部门不作为,又是另一个案件了。

一般来说,即便劳动保障部门知道刘某不属于特殊工种,但是在刘某的坚持下,也可以办理初审申报,把皮球踢给人社局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部门。如果申报了,人社局不批准,那么必须要有人社局不予受理的通知,一般通知上也会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问题是大连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流程,并不符合目前人社部发〔2018〕73号的要求,73号文指出:建立权益告知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提前退休申请书(表)中增加权益告知的内容。是需要员工本人申请并签字的。比如南京的申请表是这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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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细节也反应出当地人社部门的懈怠,没有与时俱进,尊重员工的知情权。

另外一个,船员或者海员是不是特殊工种呢?许多读者都有这个疑问,在这里我再详细的解答一下:部分船员和海员是特殊工种。

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交通航运部门所属的各个港口的体力装卸工、潜水员应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蒸汽机船舶生火员应列为高温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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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交通部:海滩救助打捞船员和海滩救助打捞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

交通部《关于同意你总公司所属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普通船员提前退休的批复》(〔89〕交函人劳字252号)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同意中燃总公司所属运油、供油、供水船舶的普通船员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经研究,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油驳、油拖船员列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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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所有船员以实际在船时间累计计算本职工作年限。

油运船员,有毒有害,从事油品运输的船员。连续从事本工作8年或累计10年。

航道航务工程船船员,特繁高温,航道航务工程船船员(含为航道疏浚配套的泥驳、拖轮船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

驳船船员,特繁,内沙及沿海港口从事运输的驳船船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

拖轮船员,高温特繁,内河和港口从事营运的拖轮功率250马力及其以下的拖轮船员;功率为250马力以上至600马力的拖轮机舱部工作人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同意海洋捕捞船员、海水养殖工、冷藏速冻工、人力装卸工、潜水员、淡水养殖潜水工、冰上捕鱼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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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来看,刘某属于水产行业,适用《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可见,如果刘某是海洋捕捞船员,是有可能被列入特殊工种的。

如果是普通的驳船,那么刘某既不是交通运输业的,其次也不满15年,是无法办理特殊工种的。

双方有争议的地方是,刘某认为《区特殊工种备案表》中已列明该公司的船员为特殊工种,区人社局认为船员不在该公司特殊工种范围之内,并指出刘某并未举证证明船员为该公司的特殊工种。由于刘某程序上的错误,二审判决王顾左右而言他,提都没提,我们也无法得知谁对谁错。

客观的讲,即使该公司确实认定船员为特殊工种,刘某也很难举证,因为通常刘某无法解除到《区特殊工种备案表》,另外,他也很难调取另外两位船员同事当初退休审核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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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指出的,当年水产公司备案认可的特殊工种中,制冷工算特殊工种,可能已经超过国家许可的目录了。根据商业部《关于人力装卸搬运工、冷库工退休问题的通知》(〔78〕商计字第115号):商业部门的人力装卸、搬运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有的还建议冷库工、工作场所低温、库内外温差大,并兼有搬运工的劳动,其退休条件、待遇应比照高温工种办理。我们认为这些意见是合理的,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意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只能是在冷库里面工作的员工,才算特殊工种,单纯的制冷工,如果不在冷库里面工作,是不能算特殊工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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