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無密碼 銀行存款如何取?

□張宗穎

老人在銀行的存款,還沒來得及告訴子女密碼就去世了,這樣的存款還能取出來嗎?如何才能取出來?日常生活中,可能經常聽到或者見到銀行和繼承人之間在這種情形下取款產生糾紛的一些報道。到底怎麼辦理,可能絕大多數消費者不清楚具體要求和程序,本文通過一個案例從繼承法和銀行監管規定方面給廣大消費者普及下這種特殊情況下的取款流程。

案情:老人去世兒子要取款,密碼成阻礙

張老先生在銀行辦理一張定期存摺,存入金額為5萬元,期限為1年。存單尚未到期,老人不幸突發腦溢血死亡。兒子小張在整理遺物時發現了存摺,但父親離世前並沒來得及告訴小張存摺密碼。給父親辦完喪事後,小張來到銀行,說明父親已去世的事實,要求取出存款。銀行因其不是本人操作又沒有取款密碼,且小張未帶繼承證明書,遂告知不能為其辦理取款手續。取不出款的小張大發雷霆,認為自己是張老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有權要求銀行支付存款,銀行不應該“百般刁難”,涉嫌侵吞儲戶存款。小張認為,銀行以他不提供公證部門的繼承權證明書為由拒絕支付並無法律依據,屬於為繼承人人為設置障礙,侵害了其合法財產權益,雙方因此產生了糾紛。那麼,這種情況下到底需要什麼手續取款才符合規定且兼顧各方利益呢?

案例分析:特殊情形下取款的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讓我們瞭解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人繼承,第二順序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規定也基本與其一致。

因此,存款人去世之後,其儲蓄款即成為了遺產,產生了繼承。如果留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時按法定繼承。本案中張老先生的情況,沒有留下遺囑,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配偶、子女、父母進行法定繼承。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查詢、停止支付或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此舉主要目的也是為了保護合法繼承人的權益,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後來,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儲蓄機構憑此證明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在本案中,由於銀行對張老先生繼承人的情況並不瞭解,在小張無法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及其他子女是否參與繼承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如果僅憑小張的單方說辭就允許他取走加密存摺中的款項,無疑存在侵害其他合法繼承人繼承權的可能,也會給銀行帶來潛在風險。

目前對已故人員存款的支取,銀行的通常做法:一是要求提供繼承權公證書。此做法是各銀行的首選方式。本案中,如果小張能夠提供繼承權公證書,銀行也會直接配合其領取存款本息,不會產生糾紛。二是要求提供生效法律文書。本案的小張,認為自己是法定繼承人(但並非唯一)而未提供繼承權公證書。在其領取張老先生在銀行的存款,認為銀行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繼承,在法院對相關權利人進行確認作出生效的判決之後,銀行便可以直接根據判決支付存款本息。

繼承財產的法律常識

1.繼承人款項少於5萬元(適用小額遺產繼承簡便程序)

為進一步便民利民,中國公證協會出臺了《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公證機構與銀行協調合作,專門設計了小額存款繼承公證的簡便程序,對於5萬元以下的銀行存款,只需要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之一持財產證明、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到公證處現場簽署《承諾書》,保證本人在領取存款後依法將該筆遺產分配給其他繼承人,就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小額遺產繼承(保管)資格公證。

2.遺產涉及不同種類財產(最好集中一次辦公證)

由於辦理存款5萬元以上繼承公證時需要全體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別在公證員面前簽字確認本人對遺產的繼承或放棄,然後再由公證員針對遺產出具公證書;如果針對不同的遺產分次辦理,則會增加全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奔波。因此,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建議提前清點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將房產、存款、公積金、車輛、理財產品等一併申請繼承公證。

3.繼承人無法同時到場(可異地辦理相關公證)

繼承人在外地、無法與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來公證處的,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財產證明覆印件在當地的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居住在國外的可以到我國在該國的使領館辦理棄權聲明公證。有計劃去外地、短期內不回本地的繼承人同樣可以在出行前辦理棄權公證,以備家裡親屬辦理繼承公證使用。如果在外地的繼承人想要繼承該份遺產,則可以在當地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手續,並委託其辦理遺產的過戶更名或領取手續。

4.辦理繼承要及時(否則可能發生轉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即轉繼承。如果想避免發生因轉繼承帶來的不必要麻煩,被繼承人死亡後,在世的繼承人應及時以公證的形式明確是否繼承遺產。即使暫時不具備辦理繼承的條件,已決意放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也可以先辦理棄權聲明公證。

5.注意留存證據材料(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

辦理繼承公證時,公證員會重點審查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囑、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範圍以及是否健在等情況。建議當事人平時注意留存配偶、父母、子女的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如果在辦理被繼承人戶籍或財產相關手續時,有關部門需要留存原件的,也請當事人留存至少一份複印件。常見的親屬關係證明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人事檔案、家譜等。容易被人忽視的是辦理繼承時必不可少的涉及死亡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派出所的戶口註銷證明、火化證、墓地證、墓地照片等,尤其是被繼承人父母如果已經去世的,其死亡證明材料最容易被忽視保存,一定要引起重視。

此外,對繼承人而言,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財產憑證,如存單、有價證券等。所有繼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辦理。

(作者單位:恆豐銀行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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