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老賴)是否可以申辦信用卡或申請貸款

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老賴。現在社會公眾對其的評價性極低,尤其是對於勝了官司,而不能強制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而言。

有些申請人反映,被執行人成為老賴後,還能吃的好、穿的好,出入高檔消費場所,很是不解,明明是有錢,為什麼法院就不能執行呢,並稱使用的是信用卡消費,諮詢筆者能不能從信用卡中扣劃執行,還能不能辦理信用卡。筆者認為這也是各方當事人都關心的問題,據此,筆者根據法律規定和實務中經驗一一分析。

一、信用卡不是持卡人的私有物,而是持卡人以“信用”為擔保“借來”的,當髮卡機構根據這些條件判斷“此人可以信用”(具體來說,有償還能力)時,才能發放信用卡。因此,信用卡里的額度不是持卡人的錢,僅是一種使用金錢的信用資格。根據法律規定,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是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而不是他人名下的財產,更不是信用卡中的信用額度,所以人民法院不能從持卡人的信用卡中扣劃。

二、根據上述規定,辦理信用卡無疑是進行消費的,消費後肯定要償還的,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信用卡消費,但卻拒不履行判決書的義務,如果放縱被執行人去申辦信用卡,不僅於法無據,而且於理不合。同樣道理,貸款以後,也是要歸還的,明知被執行人已經是老賴,還給其發放貸款,不符合常理。

三、失信被執行人不得申辦信用卡或申請貸款,法律、司法解釋和執行規定未進行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辦信用卡和申請貸款可以視為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但《“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八部門下發通知)進行了明確規定,三、信用懲戒的範圍: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所以,失信被執行人使用信用卡、申辦信用卡、申請貸款,妄圖以此達到拒不執行的目的,是不現實,隨著法律對失信被執行人強制執行措施的加強,失信被執行人非正常生活消費的空間將越來越小。欠債還錢,履行義務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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