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縱火: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合適?

10月31日,一名十三歲的“熊孩子”持汽油到柳州市桂中大道柳福雅居小區2棟天台上,將油壺內的汽油倒在天台檯面上,而後用打火機引燃編織袋後將編織袋丟在地面的汽油上。一時間,天台上烈火熊熊,濃煙滾滾。

13歲男孩縱火: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合適?

【葉律說法】

在公共場所防火是十分危險的行為,很可能釀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慘劇。這起事件背後隱藏著的法律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1、“熊孩子”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條款,具體來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已滿十四周歲的人有殺人放火等嚴重惡劣行為,要被判刑坐牢。但是如果不滿十四周歲,就不會承擔這樣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的“熊孩子”不被判刑坐牢。但是,公安機關將會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

2、“熊孩子”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熊孩子”的行為造成了財產損害或者人員傷亡,仍然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熊孩子”超過八週歲但不滿十八週歲,屬於民法意義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需要由他的監護人也就是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13歲男孩縱火: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合適?

如果“熊孩子”本人有壓歲錢、生日紅包等個人財產,那麼首先要從這些財產中支付賠償,不足的話,再由他的父母賠償。由於他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不會減輕賠償責任。

3、週歲是哪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天規定,“週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週歲生日的第二天算起。

比如,小明於2002年1月1日出生,那麼,他在2016年1月1日當天所有的涉嫌犯罪行為最終都不構成犯罪。但是,2016年從1月2日起,他年滿14週歲,對於故意殺人、搶劫等八種犯罪行為就將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鑑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覆》指出,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託進行骨齡鑑定或其他科學鑑定,經審查,鑑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

4、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合適?

湖北十堰市一名年僅14歲的男生入室搶劫一名20歲女大學生並將其殺害。湖南邵東縣3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殺害女老師。陝西藍田縣一名女生被4名男生於校內廁所輪流性侵。遼寧大連市一名不滿14週歲的男孩殘忍地殺害了一名10週歲的女孩…… 這些惡性事件的施暴者,都因為未滿14週歲,而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都引發了強烈的社會爭議。

13歲男孩縱火: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合適?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預防刑論認為刑罰的目的,不是給予犯罪者懲罰,懲罰只是一種手段。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一,預防犯罪者再犯罪,二預防社會成員效仿犯罪。

犯罪學理論的依據是,刑事責任能力的本質是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說,未滿十四周歲的犯罪者,他不能自覺有效控制自己哪些該做哪些不該做。即使讓他去坐牢,他也未必能認識到他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而且對社會上沒有犯罪的未滿十四周歲的人也起不到任何警告、威懾的作用。所以按照我國的刑罰預防目的,給未滿十四周歲的犯罪者量刑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相比上世紀七十年代,現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成熟。一方面由於電視機、互聯網、新媒體的影響,當下未成年人更容易獲得豐富的知識,瞭解新鮮的事物,但同時也會收到負面信息,影響心理發育。另一方面,學校對於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強了重視,因此未成年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也會相應提前。鑑於目前犯罪日漸低齡化的現狀,下調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於2020年10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規定,已滿十二週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13歲男孩縱火: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合適?

未成年人低齡犯罪的問題上,社會還需全面審視特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綜合判斷其認知力、意志力和操作力等事實能力。

立法應當肩負起嚴謹與公正,既要遏制部分未成年人利用法律空隙的惡意僥倖心理,又要兼顧懲治手段與矯治目的的平衡,在這方面,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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