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PC模式探討(三)

(二)F+EPC模式對政府和企業的好處對於政府而言,F+EPC模式的好處如下:一是解決了融資問題,融資的主導不再是政府而是企業,政府在融資方面需要做的只是通過設置合同邊界條件,通過招投標程序找到一個擁有融資能力的總承包商。二是提供了高於EPC模式的項目參與性。F+EPC模式中,銀行給企業放款,一般都會要求政府介人以增強信用。政府平臺公司可以由此參與融資,進而以加強資金管理進行一定程度的項目管理,從而獲取比單純EPC模式更大的話語權。三是抬高了招標門檻,對承建商的實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降低了項目的操作風險。與其他建設模式相比,F+EPC模式對承建商提出了融資能力的要求,這往往是一些中小承建商所不具備的。能夠參與項目投標的企業,要麼擁有較強的資產實力,要麼擁有低成本的融資渠道,這樣的企業一般都是或屬於實力雄厚、信用良好的大型企業集團,與這樣的企業合作,項目建設的風險會大大降低。此外,傳統的BT模式下,銀行融資審核的是平臺公司融資能力,即是在審核政府的財政能力;而F+EPC模式下,銀行審核的則是承建商融資能力和項目本身的收益能力,變相為政府審核了承建商的實力和項目本身的可行性,也從側面幫助政府加強了風險管理。對於企業而言,F+EPC模式的好處一是保障了項目回款,建設資金不再是先墊付後結算,而是先融資後建設,按照項目建設進度使用資金,工程款被拖欠的風險大幅度降低。二是爭取到了比BT模式更大的自主權和更多的收益。F+EPC模式除融資外,其餘涉及工程建設本身的部分仍然是EPC模式,承建商在項目設計、採購、施工、調試等工程建設全過程享有合同範圍內的自主權,建設收益與BT相比並沒有減少,而且政府把融資壓力轉嫁到承建商,在壓低融資成本以符合政府平臺公司財務條件的同時,勢必提高工程建設的利潤以平衡承建商在融資上的投人,這又給了承建商尤其是擁有低成本融資渠道的承建商新的利潤空間。三是增強了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由於F+EPC對承建商提出了融資的要求,在市場上佔絕大多數的中小型建築企業難以滿足,喪失了投標競爭的資格,而這類企業往往具有壓縮建設利潤的能力,在一般的項目投標中,常常能給大型建築企業造成困擾。排除了“價格戰”,參與投標的企業建設利潤得以保障。而且在F+EPC模式下,比起較低的工程價格,能夠符合政府平臺公司財務需要的融資成本更能起到決定性作用,這極大地提升了融資能力較強的建築企業的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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