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都一男子擅自轉移法院已查封房屋,因拒執罪獲刑半年

寧都:一男子擅自轉移法院已查封房屋獲刑

寧都一男子擅自轉移法院已查封房屋,因拒執罪獲刑半年


寧都一男子為逃避法院的執行,擅自轉移法院已查封的財產,近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對其進行了審理,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溫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3年,被告人溫某購買陳某(另案處理)寧都縣城三環南路安置小區房屋一套,當時溫某隻支付了10萬元押金便入住,後陸續支付部分房款,至2017年尚欠陳某2.325萬元,且因無錢過戶,該房屋一直在陳某名下。2017年1月17日,該房屋因溫某欠徐某的8萬元欠款未償還已被寧都縣人民法院查封,寧都縣人民法院於同年3月6日、5月5日將查封情況分別告知陳某和溫某。

2014年,被告人溫某的舅舅曾某(另案處理)用自己的房屋抵押貸款30萬元借給溫某買房,銀行貸款還款時間為2017年4月29日,期間,曾某多次催促溫某還款,未果。2017年4月的一天,曾某接到銀行催促還款的短信。曾某遂找溫某還錢,溫某稱其在縣城三環南路安置小區有一套房屋,要將該房屋賣掉後才有錢歸還。2017年3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溫某為償還各債權人的債務,為能將房屋順利出售,遂找到陳某商議,由其退還陳某10萬元,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但簽署的時間為2015年8月16日,讓陳某從名義上重新取得了該房屋的使用權。

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溫某、陳某夫婦、曾某夫婦等人在寧都縣第三中學對面的一個飯店內商議如何將該房屋變賣。經商議,先由曾某幫溫某償還2.325萬元給陳某,再由陳某與曾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51.75萬元將該房屋轉讓給曾某。後由陳某夫婦和曾某夫婦一起到寧都縣公證處公證一份陳某委託曾某出售該套房屋的委託書,至此對外就是以曾某的名義出售該房屋,屆時由陳某幫忙簽字過戶給買房人即可。溫某、陳某、曾某按照商議的情況操作之後,於2017年5月21日將該房屋以64.8萬元過戶登記給第三人謝某。溫某拿到房款後僅償還徐某2萬元,後下落不明,陳某、曾某代為償還剩餘欠款及利息,後徐某出具諒解書。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溫某在贛州市章江新區瑞金路與三明路交叉口被贛州市公安局查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無視國家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期間,為逃避法院的執行,擅自轉移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財產,致使生效的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溫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遂依法從輕處罰並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贛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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