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349條)【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2、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349條)【14】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3、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刑法350條)【14】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 “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製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 “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 “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七年以上: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立案追訴。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2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351條)【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6.抗拒剷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 “數量大”,刑期五年以上。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25、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352條)【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數量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26、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353條)【14】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 “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7、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355條)【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8、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359條)【2】【37】
(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上。
29、組織賣淫罪(刑法358條第一、二款)【37】
(一)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立案追訴,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0、強迫賣淫罪(刑法358條第一、二款)【37】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1、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358條第四款)【37】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2、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362條)【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3、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刑法397條)【19】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處五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4、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408條)【27】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應予立案,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35、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刑法419條)【17】
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應予立案,刑期三年以下: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36、貪汙罪(刑法382條)【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37、受賄罪(刑法385條)【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38、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388條之1)【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七年以上
39、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條)【15】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進行非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不退還的,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40、行賄罪(刑法390條)【15】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