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基本原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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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是基於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相互適應規律,對於立法、司法、執法諸問題進行研究,以探求社會存在與社會基本行為規範和社會正常秩序維護手段、措施之間相互關係,並最終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目標的社會科學範疇。

簡單地講,法學的基本要旨有四,其一:法,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屬於上層建築的一個部分。因此,法學研究必須遵循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相適應的基本規律。脫離社會存在的“天堂法律”是不存在的,研究它,也是沒有意義的。其二,一定時期的法律科學(含立法、司法、執法)是一定歷史條件下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強制性手段。從而,它也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社會道德底線,法學研究既不能拔高它,也不能矮化它。其三,立法、司法、執法三者之間的關係,是代表上層建築意識形態思維的法規條文制定與法規推行、貫徹體制和實施措施、手段之間的關係。法學研究的一個目的,就是使三者協調一致,共同服務於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例如,措施和手段既不能軟弱無力,也不能越界……。其四,法學研究的落腳點(終極目標)是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只有實現公平、公正社會成員才會各得其所,安分守己。反之,就可能出現動盪和不穩定因素。公平,是指各得其所,也就是各自的利益得到保障;公正,是指依法辦事,不偏不倚。需要指出的是:某些學者把公平曲解為“利益均沾”,其實是偷換概念。

根據本人的理解,我們要建立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科學體系”,因此,法學研究就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要深入研究中國法治發展史,從中吸取有益的法制文化傳統,二是對西方法治理論要洋為中用,既要有所借鑑,也要有所揚棄,不能照搬硬套。中華民族是世界上唯一延續五千年文明至今的民族,傳統道德規範與法治建設交相輝映,對促進社會和諧起到了光輝的作用。這個傳統是不能丟的!

下面,我們結合提問所說的問題加以分析:

一、提問所附觀點,概括起來,就是“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皆可為”,這其實是近年來某些學者從西方引進的觀點,前者指公權力,後者指私權。這個觀點用於市場經濟管理,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否適用於所有領域,就值得商榷。前面談過,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不能逾越的“道德底線”

。但也僅僅是底線,並不是社會公德的全部。例如,包養情婦、第三者插足,巧取豪奪,欺負弱者等等,雖然法律沒有強制懲處規定,但卻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道德,這些不僅不是你的私權,違背了,還要被人們唾棄。出於公權對其勸誡,甚至給予紀律處分,亦屬合法範圍。這也是中國傳統與西方法治不同的地方。西方法治講究法規條款齊全,多者上千近萬條,甚至更多。很多條文、法規,老百姓根本記不住,也不知道,所以凡事需要請律師。中國傳統則多用道德約束大家,所以曾經是”不以過小而不為”的“禮儀之邦”。這個是有史可尋的:我們會從歷史和文藝作品中看到,古時候的西方,為解決矛盾,常常玩”決鬥”,刺啦一聲,白刀子進去,紅刀子出來,問題解決比較徹底;中國則多請族長或者社會賢達根據鄉規民約調解矛盾,雖然有些恩怨並不是百分之百化解,但卻促成了鄰里相助、和諧共存的社會風氣。所以古人除了寫狀子,就很少請法律顧問。至於那種方式更好,相信大家自己會去判斷。我個人的理解是,法制是必須的,但不僅僅是“一切由法律說話”,還要用法學研究促進社會道德約束,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才好。


飄泊的飯盒


這個應該是看了羅翔的短視頻提的問題。

實際上羅翔講的這些也是有特定條件的,比如所謂對於公權而言,只要法律沒有授權,就是被禁止的也只是一個行政法的原則而已。

但這就是基本原理麼?不是的,比如在某種突發或者罕見情況,條文法並沒有窮盡可能規定可以這麼做,但是的確涉及多數人的利益,是不是公權力沒有規定就不能做。這個時候原則之間會有衝突,教條的適用某個原則可能會導致不正義的結果還適用顯然是有問題的。

所以並不存在你說的這種基本原理,對與錯只是價值判斷,不可能存在一個符合這個規範、條文就是正確的所謂的基本原理的存在。對與錯是建立在社會一般的倫理道德等價值觀的基礎上的,更多的是隨著社會發展,價值觀不斷變化的法學。


蘇州宣律師


這就是你理解的法學的基本原理?法學的基本原理在法學教材裡有專門的章節,你不妨去看看,包含發的價值,法的來源,法律本質等等,最重要的原理絕不是你說的這個,而是法的價值追求,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工具,這才是對法律人而言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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