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考點速記,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二、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合同訂立的方式

(一)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要約須由要約人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3)要約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2承諾的方式。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三、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適用的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四、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訂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採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成立地點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應當認定約定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及其法律後果。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為能力範圍與他人訂立的合同。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 《合同法》的規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無給付先後順序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二)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後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2後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

1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對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對方喪失商業信譽;

(4)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中止合同。

(2)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概述

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一)擔保合同的性質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三)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二、保證

(一)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

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是,在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二)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1)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範圍。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3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並存的保證責任。

4保證責任承擔的其他規定。

5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保證責任的免除。

(四)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

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財產

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2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3關於抵押財產的其他規定。

(三)抵押權登記

1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抵押。

2以登記為對抗要件的抵押。

(四)抵押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5抵押權效力其他規定。

(五)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權的順位及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則。

(六)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1最高額抵押的特徵。

2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及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七)動產浮動抵押

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債權提供擔

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該設押財產可以自由流轉經營,在約定或法定事由發生時,其價值才能確定的一種抵押。

抵押人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浮動抵押無論是否辦理抵押登記,均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四、質押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以動產作為標的物的質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1質押合同。

2動產質押的效力。

3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

4質權的實現。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二)權利質押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五、留置

(一)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二)留置權的實現

六、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 (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

合同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時,除了應當徵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 《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或分立後債權債務關係的處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權。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債務相互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五)免除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後果

(一)負債字據的返還

(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後合同義務

(三)合同中關於解決爭議的方法、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八節 違約責任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一)繼續履行

(二)採取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四)支付違約金

二、免責事由

(一)法定事由

(二)免責條款

(三)法律的特別規定

第九節 主要合同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1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2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3標的物檢驗。

4有關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其他規定。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責

1出賣人的權責。

2買受人的權責。

(四)所有權保留

(五)試用買賣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 (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期房買賣合同和現房買賣合同。

1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性質。

2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3被拆遷人的優先權。

4解除權的行使。

5商品房買賣中貸款合同的效力。

二、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贈與可以附義務。

(二)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三、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借款利息的規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2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

3承租人的優先權。

五、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一)承攬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定作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七、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一)發包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經濟法》考點速記,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