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提出“青春損失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前幾天,一女士諮詢離婚的事宜,其陳述她與其丈夫生活近十年並生育子女,現在自己30多歲了,把自己的青春都奉獻給了她的丈夫,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青春損失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律師認為,青春損失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只是民間的一種說法。我們知道,結婚是男女雙方身份關係的自願結合,任何一方沒有強迫性,婚後二人共同生活,雙方都為家庭奉獻自己的青春韶華,這其實就是雙方結婚結果,同時雙方均無過錯,因此不論雙方結婚多少年再提出離婚,都沒有“青春損失費”這一說法。當然,如離婚是因一方有重大過錯造成的,如一方有重婚、同居和家庭暴力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在離婚時,向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法院可根據過錯大小及當地生活水平等酌情予以判決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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