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性行為的隱蔽性,很多強姦案,都會讓公安、檢察官陷入類似的困境。
前年,我們廣州有一個很出名的記者涉嫌性侵女實習生,也是這樣在第37天不批准逮捕放出來了。
在一個沒有第三人、沒有監控錄像的空間裡,男、女雙方均稱發生了性關係。
然而,
女方說,我是被迫的。
男方說,她是自願的。
究竟是被迫的,還是自願的,由於雙方都缺乏其他證據對自已的主張進行印證,檢察官就會陷入無法確定誰的說法可信之困境。
這時候,怎麼處理呢?
疑罪從無。
通俗的說,司法機關認為:
女方可能是自願的,也可能是被迫的,就推定女方是自願的;
男方可能構成強姦罪,也可能不構成強姦罪的,就推定男方不構成強姦罪。
這體現了一個司法理念:
寧可放縱罪犯,也不可冤枉好人;
寧可放錯,也不可抓錯。
對於這種案件,女方應該怎麼辦才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讓渣男無所遁形呢?
最好的辦法,其實很筒單,那就是在保證生命安全情況下,最大限度反抗,然後維持原狀,第一時間報案。
為什麼要反抗呢?
反抗了,女方的底褲、文胸等衣服就可能是撕破的。
反抗了,女方的手臂、胸部、嘴唇等位置就可能有傷痕。
為什麼要維持原狀呢?
舉個例子,一洗澡,最關鍵的物證:精液沒了。
為什麼第一時間報案呢?
越早報案,公安越可能認為你的說法更為可信。
越早報案,公安就會越快找到男方,讓其在準備相對未夠充分的情況接受訊問。
你想一下:假如在公安找到他之前,他先找到了律師,會怎麼樣?
越早報案,公安越可能收集的更全面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