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是人類歷史的一段彎路嗎?

本文寫成於2019年12月,原本預計 2020 年 1 月發表,疫情爆發後一直感覺需要加筆。但時至 2020 年 4 月,新冠疫帶來的變化似乎並未影響本文敘事,新加內容也僅起到案例更新作用,遂以去年完稿的版本發佈。

互聯網是人類歷史的一段彎路嗎?


1 至暗時刻

1.1 互聯網是一種集權的技術嗎?

2019年4月,紐約時報發佈的一篇名為《減少互聯網是唯一的答案》(The Only Answer Is Less Internet)將西方主流媒體對互聯網行業的批判推到了一個新的高峰。

在此之前,僅2019年4月一個月,西方主流媒體就出現了 20 篇左右泛互聯網行業負面評論(非新聞)。撰文媒體覆蓋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VICE、Buzzfeednews、NBC、哈佛商業評論、《財富》、The Verge 等不同類型媒體。

而事實上,這種輿論批判的議程設置自 Facebook 劍橋諮詢事件後已經持續一年左右。

與大多數並不直接閱讀外文媒體的人群中的認知相反,互聯網行業本身,早已不再是早年西方話語體系下自由與民主的象徵,而成為了某種抽象的萬惡之源。

在紐時的文章中談到,互聯網的發展模式往往被認為有兩種,一種是完全由無形之手也即自由市場所主導的西方模式,另一種則是由強監管、強准入、強管理主導的東方模式。

文章認為從現在來看,這種對立分野似乎是錯誤的。因為無論是西方互聯網還是東方互聯網,最終殊途同歸的走到了集權、矮化公民為消費者、侵犯隱私與操控輿論的這一終點。

在原文作者看來,西式的互聯網在沒有一個單一政權、單一企業或單一個人的情況下,自主的演進到這一步是一件比東方互聯網更可怕的事情。因為這意味著,這些“惡行”是互聯網的“必然”,是選擇了互聯網這條科技樹的人類社會所經歷的必然。

這似乎與我們在過去對互聯網這一技術形態所賦予的平等、自由與民主大相徑庭。更退一步說,在中文語境下,我們一般更認同的口徑是“技術中立”,即技術本身不應攜帶任何價值觀或意識形態。

我並不完全認可《減少互聯網是唯一的答案》這一文章中所描述的全部邏輯,但我們不妨從這種驚世駭俗觀點的解釋來引入本文的敘事。

首先,從一個直觀的例子開始說——互聯網與隱私。

2018 年百度 CEO 李彥宏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無意中說出的“隱私換便利”,時至今日,這幾乎成為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與之相反,技術樂觀主義者所描述的“技術是好技術,被商業公司用壞了”的說法反而愈發站不住腳。

當下,互聯網產品及企業對用戶隱私的侵犯深入至商業模式和產品體驗兩部分。這也使得民眾對隱私的訴求在兩條路徑上成為不合理與不可能。

一、商業上的不合理(不可能)

從誕生以來,互聯網在大多數情況下就以免費的姿態示人,互聯網用戶在使用大多數互聯網產品時並不需要向服務提供方繳納任何費用,但免費並不是一種商業模式,廣告才是。

近年來,無論中外都有一些欠缺商業邏輯的普通用戶會認為:

我使用了某個公司的產品,為其帶來熱度這本身就是我給予商業公司的價值,因此不應該再拿我的數據去做廣告。

但“熱度”的主要商業價值就是廣告,而互聯網廣告的競爭優勢就是利用用戶的隱私。

儘管互聯網廣告在大數據技術成熟之前就存在,但事實是直到互聯網廣告開始“侵犯”用戶的隱私,主流互聯網公司才開始盈利。在此之前,沒有用戶畫像、沒有個性化推薦、沒有精準投放的互聯網廣告對於廣告主來說就像是投石入海,價值極低。

因此在這裡只有一個清晰的選擇:用戶付出隱私成本獲得服務,用戶不付出隱私成本公司倒閉服務關閉。

其中一個理想化的第三條路是,將那些依賴於用戶數據投放廣告的產品,轉換為直接付費的產品。簡單來說,根據企業運營網站和App的成本,以及發展需求,擬定一個價格直接向用戶收費,比如網盤現在就是這個模式。

但這種模式並不適用於所有業務,比如搜索引擎。而且在部分業務上,這會使得用戶付出高昂的直接成本。

有一個簡單的算法來計算這一方案的不可執行性,以百度為例,其 2018 年第四財季“網絡營銷營收”也既廣告收入為 212 億元。另據第三方統計,同期的百度 App 月活用戶大約為 3 億。

這意味著,如果百度向用戶提供一個完全無廣告、不蒐集用戶數據版本的百度App版本。百度需要向用戶每季度至少收費 70 元才能與現在的營收水平打平。

這還僅僅是BAT一家公司中的一款產品所需支付的費用,如果你真的是一個隱私潔癖者,希望使用一個完全“乾淨”的互聯網,那麼你大概率根本付不起維持產品所需的費用。

更有可能的就是,用戶根本不會用這些需要付費的產品。

因為互聯網永遠有競爭者,只要市場上還有一家產品在用投資人的錢補貼用戶的同時,還不加入廣告,那麼其它已經開始收費的產品就不可能留住用戶。

二、產品上的不合理

商業上的不合理暫且有看似可行的解決方案,而技術上更難實現不侵犯隱私這一目標。

自2015年,Google DeepMind 旗下人工智能 AlphaGo 擊敗人類圍棋手以來,第三次人工智能浪潮正式浮上水面。但事實上,此次人工智能浪潮的起點應為 2006 年深度學習網絡的概念被提出。

AlphaGo 的出現,其實已是第三次人工智能浪潮的尾聲。自AlphaGo之後,我們開始看到基於深度學習網絡的大量人工智能被投入到各類產品中應用。

到 2019 年末,我們已經摸清了這一次人工智能浪潮的兩個關鍵點:

其一,是天花板——我們不可能指望這一次人工智能浪潮中湧現出科幻作品裡那種強 AI 了。

其二,則是代價——想要便利,交出數據。

自 2015 年以後,儘管由於移動互聯網的充分普及,互聯網上所承載的信息進一步爆炸。但我們卻很少再聽到那個在互聯網早期我們經常聽到的詞——“信息大爆炸”。

人工智能算法深入到了我們幾乎所使用的每一款產品中,替我們篩選和過濾海量的內容、服務、商品甚至是好友。為我們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明顯提升了互聯網的使用效率。

可以說,在今天想要從互聯網產品中徹底根除人工智能算法已經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它會導致我們的許多產品功能從基礎層面瓦解:

  • 想象一個人工排版、搜索按上架先後順序排列的淘寶;
  • 想象一個按你所在位置半徑 1 公里,只按距離順序展示的美團外賣;
  • 想象一個完全由人工編輯排版一天只定時更新幾次的新聞 App;
  • 想象一個不管你喜不喜歡,只是從內容池裡隨機丟給你一條視頻的抖音;
  • 想象一個只能靠搜索檢索內容的知乎(這也太難了);

即便是這些互聯網公司願意做出這樣的選擇,市場或用戶的集體選擇也會告訴他們此路不通。

至此,監管機構和民眾對互聯網行業“既要隱私、又要安全、還要高效”的需求是可以理解,但並不合理的。這一問題就像移動運營商所經常面對的“我不要建基站,但一定要有信號”一樣,在技術和商業上是不可實現,至少現階段看不到實現路徑。

隱私與算法的對立,只是互聯網所面臨的宏觀命題中的一例。我們將維度上升一層:“技術中立”是個偽命題嗎?

是的,以現在的互聯網技術來說,確實是不存在的。

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在中文語境下的“技術中立”與英文語境下的“網絡中立”以及1984年“環球影業起訴索尼錄影機”一案所確定的“技術中立原則”都不太一樣。

更多的近似於美國 1998 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中避風港原則所描述的內容,其大致為: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如不知曉用戶的行為侵權,則在侵權案件中可以免責。

這一描述在後續擴展到不止於版權領域,網絡爬蟲、大數據、金融等行業先後使用“技術中立”甩鍋,成為了“無知者無罪”的代名詞。

但與大眾所熟知的“避風港原則”不同的是,在現實執行中同樣來自《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的“紅旗原則”才更有實際意義。

紅旗原則是指:只有在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明知或者不應知曉自己所傳播的信息屬於侵權信息或者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是侵權作品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避風港原則免於處罰。

用一個現實的例子來說,對 Bittorrent 這項技術來說,只有發明 Bittorrent 協議的公司是真正屬於“技術中立”的範疇。因為它真的僅發明了一項技術,其公司無法知曉其它第三方公司或用戶使用這項協議傳遞了什麼東西。

而與之對應的是,BitTorrent 協議中,需要搭建Tracker服務器,Tracker本身並不承載任何內容,但它是用戶與用戶之間建立傳輸通道的必要環節,這使得它有能力獲得用戶之間傳輸內容的能力。

儘管 Tracker 服務器上沒有盜版內容、用戶之間傳遞的盜版內容頁不由 Tracker 服務器持有者提供。但由於 Tracker 服務器持有者“可以知曉”用戶之間傳輸所存在的盜版行為,在這種條件下 Tracker 服務器持有者不主動對其上傳播的內容進行規制,就不受到避風港原則保護,好萊塢可以起訴Tracker服務器的持有者並得到支持。

也即 Bittorrent 這項技術的技術中立性僅存在於真空之中,一旦使用便不再具有中立性。這事實上符合索尼錄像機案所確立的“技術中立原則”,因為“盜版錄影帶”之所以與索尼無關是因為“索尼沒有控制盜版錄影帶的能力”。

一個技術如果可以實現某種社會影響(無論是好還是不好),而技術的發明方、使用方沒有能力控制這種社會影響,它才享有“技術中立”的豁免權。

接下來,我們將討論再上升一層:如果技術不是中立的,那麼技術帶有意識形態麼?

是的,照此推論,技術應當是具有意識形態的。

即一種技術無論其可以用來做好事,還是做壞事,且無論該技術的發明者是怎麼想的,一項技術總有適合做某種事和不適合做某種事。延續上面的案例來說,就是在客觀實踐中,Bittorrent 協議用於傳播盜版遠比其在企業服務中的實用度高,應用範圍廣。

而技術本身帶有意識形態並非是一種全新的分析框架,早在 1964 年麥克·盧漢就已經在其最重要的著作《理解媒介》中描述過“媒介即信息”——媒體天然具有意識形態。

而對於當下的互聯網產品來說,一切產品皆為媒介。

用最簡單的話來概括,媒介即信息指的是媒介本身並非是一種純粹中立的介質。一種思想或一種表述,以什麼樣的媒介傳遞,決定了其與最終受眾的互動方式。而這種互動方式本身,便是一種內容。

我們用更偏向媒介的媒體行業來舉例,“互聯網媒體”與“傳統媒體”便是兩種帶有截然不同意識形態的技術形式。後者受技術所限只能單向傳遞,而前者由於實現了信息的雙向傳遞,則必然鼓勵原本信息接受者向信息主體生產者的轉變。

在具體執行層面,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互聯網新聞的正文並不總是代表著一次傳播的全部思想表達,其評論區走向、甚至是否允許評論,都會被理解為所傳遞思想的一部分。

如果承認“互聯網存在意識形態”,我們就會意識到互聯網的精神標籤可能並不像我們最初所想象的那麼美好。

李彥宏所提到的效率與隱私矛盾,只是互聯網諸多不可調和矛盾的體現之一。

如果我們將目光主要集中在互聯網所帶來的弊病上,我們會發現,雖然我們不能將互聯網的一切問題都歸咎於互聯網公司的主觀邪惡。但更糟,因為這意味著互聯網的惡行某種程度上就是互聯網技術發展的客觀必然。

這亦是馬克思在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相互掣肘在微觀上的體現,即青銅器和鐵器的使用促使奴隸制讓位與封建制,印刷業的誕生必然引發啟蒙運動並構成了資產階 級革命的基礎。

一個技術無論其被髮明的初心如何及使用者想要其如何運作,其運作方式自身便帶有某種對社會的影響而非僅僅是推動生產效率的提升。

理解這一點,是我們理解當前互聯網所面臨處境以及理解本文剩餘內容的一個大前提。

1.2 為什麼當下開始批判互聯網的“原罪”?

顯然,互聯網絕非一種帶有集權主義意識形態的技術,互聯網企業也絕非一群驅使著技術的邪惡魔王。

但這並不意味著萬事 OK,天下太平。

《減少互聯網是唯一的答案》一文存在的價值,並不在於真的呼籲從現在起整個人類社會應當減少互聯網的使用,而在於啟發我們在當下應該開始思考這一問題。

“這一問題”是哪個問題?我們要把時間稍微往回調一點,從 iPhone 的發佈開始說起。

2007 年 1 月,喬布斯在舊金山馬士孔尼會展中心的舞臺上發佈蘋果公司第一代智能手機 iPhone 時,雖然行業、媒體與消費者的“沸騰”程度遠超於之後的任何一次消費電子領域的發佈會。

但沒有人意識到,蘋果公司開啟的是自蘇聯解體以來,人類消費科技的最後一個技術奇點。在 iPhone 面世的 10 年裡,再沒有一款產品,像智能手機那樣徹底改變我們的生活、工作甚至是社會運作方式。

移動互聯網是互聯網的二次爆發,也是互聯網這一次技術革命的尾聲,它將互聯網給人類社會帶來的變革推向了最大化。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全面普及,在這之後的每一天,互聯網能給整個社會帶來的收益都是更少而不是更多。

因此,上文中提到的需要思考的“這一問題”,也即當下互聯網唯一的問題是:這一輪技術革命,結束了,我們怎麼辦。

以移動互聯網為範例,每一次技術變革為經濟增長或社會變革所帶來的影響基本來自於兩個維度:

其一,技術裂變的能力,用人話說就是有多少後續技術會被該技術引爆。比如移動互聯網帶來了通信技術,顯示技術,雲計算技術,大數據技術,區塊鏈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相關技術的發展。每新引爆一個次生技術點,就會讓技術革命的火焰變得更強一些。

其二,技術普及的能力,用人話說就是有多少人可以被捲入技術革命。

技術的應用門檻越低,可能被捲入的人就會越多,技術革命的延續時間就會更長。比如移動互聯網誕生前(2008年),網民數是不到8億。移動互聯網誕生10年後的2019年,網民數是 43.88 億。

而回歸到“互聯網-移動互聯網”這一技術變革,這兩條鏈式反應已在2018-2019年左右到達了頂點——所有能用互聯網的人都用上了互聯網,所有能接入互聯網的業務都接入了互聯網。

在整個技術變革燃燒的過程中,技術所做的一切都是正確的,因為它能夠肉眼可見的提升整個社會的福祉。

儘管今日頭條創立早期一直被詬病為“由算法驅動的垃圾堆”,但不容忽視的事實是在今日頭條之前從未有一個新聞App能夠獲得上億的日活,它所帶來的信息平民化是不可忽視的。

儘管抖音和手遊被認為“禍害了下一代”,但事實上是在此之前人類從未創造出如此唾手可得且成本低廉的娛樂方式,它們所帶來的娛樂(快樂)平民化也是不可忽視的。

這就好像在轉基因問題上,一些反轉基因的觀點認為在進行長達數十年的超長週期研究驗證轉基因是絕對安全之前絕對不允許給人類食用。而現實是,轉基因食品為全球許多貧困地區的貧困人口提供了在當下活下去的可能性,停止對轉基因食物的投產無異於大規模屠殺。

在進步的絕對性上,我們總歸需要先解決“有沒有”的基礎性問題,才能有討論“怎樣讓它變好”的正當性。

正如當人類能夠生產出498大卡/ 17元的食物(一個標準巨無霸),我們才會開始關注糖油鹽的負面效應,對互聯網所帶來的數字“糖油鹽”也是同樣。

隨著技術裂變程度和技術普及程度雙雙到達天花板,“有沒有”這一基礎性問題已經被解決。於是,我們會開始潛移默化的開始關注它的正當性問題。

2018 年開始,全球互聯網行業出現非常明顯的道德性危機,從Facebook到Google,從滴滴到百度,從今日頭條到攜程出行,以至於2018年被戲稱為“互聯網公司道歉年”。

這種道德性危機遍佈於不同國家與地區,互聯網的不同細分領域,不同年齡層面的公司,他們唯一的共同點就是他們都是互聯網公司。

這種危機爆發的深層次原因是來自於上述兩個鏈條的熄火,整個互聯網行業能給社會帶來的剛性福祉增長放緩。

用更簡單地話來說,如果所有人都習慣性地享受到了互聯網所帶來的便利時,就到了該開始關注互聯網負面影響的時候。

事實上,從宏觀層面上傳統意義上的政府和學術機構比公眾更早的意識到了互聯網福祉見頂後的系統性風險。

各國政府(無論原本處於哪個陣營)均開始加緊研究和制定對互聯網及數據隱私的監管政策:如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2018年生效)和《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2018年通)、美國的《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數據法(2018年生效)、中國的《網絡安全法》(2017年生效)、英國的《在線危害》白皮書(將推進立法議程)、俄羅斯的《主權互聯網法案》(2019年通過)等。

民主國家覺得互聯網破壞了民主,獨裁國家覺得互聯網破壞了獨裁。那麼唯一的可能,就是互聯網在更務實、更微觀的層面開始展現其負面作用,以至於任何形態的上層建築都開始對其產生敵意。

以上所列文件的立法動機雖各不相同,但其在實操層面均通過“使互聯網不再像過去那麼互聯”來的減少互聯網的負面。

而更可怕的是,這類法律無論在傳統意義的民主國家還是威權國家,都得到了從統治機構到民眾的主流贊成,並且即便是在最自由的國家也沒有受到太大的阻礙。

值得一提的是,以 GDPR 為代表的監管政策顯然並不能達成良好的效果。

根據美國經濟研究局(NBER)在2019年3月發佈的報告《GDPR對科技創業投資的短期影響》,GDPR使新興、年輕和成長階段歐盟企業每筆交易融資額分別縮水27.1%、31.4%和77.3%,新企業每週減損90萬美元投資,使成熟企業每週減損710萬美元投資。

類似 GDPR 這類法規,對於 Facebook、Google 等跨國巨頭來說,只是一個可被量化的合規成本,而對於尚且弱不禁風的歐盟本土互聯網企業來說這些合規政策就被視為不可逾越的高門檻。

本文無意為上述任何一種管理方法搖旗吶喊,亦不去探討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的互聯網管理制度,我們只解釋為什麼互聯網會從一個幾年前萬眾仰慕的行業變成一個“過街老鼠”。

因為只有清晰的定位互聯網自身的問題是什麼,才能有可能找到真真正的解決辦法。而顯然,無論是媒體、公眾、學術圈和各國政府都尚未給互聯網發展帶來的問題進行一個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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