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婦女屢遭毆打 多方聯合反家暴——家事法官的鐵血柔情


弱婦女屢遭毆打   多方聯合反家暴——家事法官的鐵血柔情

程仲

2020年4月26日八點 ,柞水法院家事法庭全體幹警正在召開例會。縣婦聯來電話,告知婦女李某反映的有關家庭暴力問題已解決,其丈夫書面保證今後不再毆打李某,好好過日子。

情景回放:4月24日下午五點 ,李某來到柞水法院家事法庭,語無倫次的哭訴其經常遭到丈夫毆打,法庭工作人員請李某坐下。在交談中,李某連喝了幾杯水,經詢問,原來李某一大早到縣城,因路不熟,多方打聽,才找到柞水法院家事法庭,期間滴水未進。法庭幹警紛紛遞上餅乾、水果等李某感動的泣不成聲。通過交談了解到李某及父母為人憨厚老實,入贅的丈夫王某性格暴躁,一言不合即大打出手,導致兩個孩子為人木訥,性格懦弱。李某明確表示不想離婚,只是想達到王某不再打她的目的,也不讓法庭幹警給王某打電話。李某陳述其丈夫張某多次施暴,但未從報警,也未向婦聯會,村委會等組織投訴。法官建議她口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依職權調查,保證她的人身安全,但李某邊吃邊哭,明確表示為孩子,不申請。此時已到下班時間,司法程序無法啟動,如何保護李某合法權益?法官心裡很著急,立馬打電話和縣婦聯會聯繫,縣婦聯建議尊重李某意願,由縣婦聯會聯繫鎮婦聯會調查,對施暴者批評教育,若需要縣婦聯會和法院再介入調查處理,李某同意這種處理思路。

李某離開家事法庭時,向法官鞠躬表示感謝,法庭幹警提醒她要再有困難可以找婦聯會、找法院,並給她裝了一袋零食,法庭庭長還給她100元現金讓她坐車回家。

法律鏈接

一、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夫妻之間的日常爭吵,偶爾打鬧及尚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家庭糾紛,不屬“家暴”。

二、證明“家暴”的證據。遭遇家庭暴力時,請於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婦聯會等單位投訴,受訴單位的處理記錄、傷情照片、醫療機構的診療證明等,構成完整的民事訴訟證據鏈。

三、法院的保護方式。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受害者)的申請,經審查後,以民事裁定書的方式作出人身保護令,達到保護申請人(受害者)身心健康的目的。

四、法院的保護措施。1.禁止被申請人(致害者)對申請人(受害者)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近親屬騷擾、跟蹤、接觸;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的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五、違反法院生效保護令的後果。如被申請人違反上述禁令,人民法院將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34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請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陝西法制網 李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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