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餘年婚姻生活,為何沒有房屋份額

【案件回放】秦某、劉某均為再婚,婚後未育。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居已達三年之久。秦某曾於2014年起訴至豐臺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未判離,此後雙方婚姻狀況未得到改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准予離婚。被告劉某辯稱:不同意離婚。我和原告均是再婚,卻是自由戀愛,雙方各自離婚後,於1993年11月份就開始在北京市第X建築構件廠宿舍小二樓同居生活,2004年10補辦了結婚證。希望法庭可以再給我一次機會,維繫我們已經走過20多年的婚姻生活。如果法院判決離婚的話,我要求分割我們夫妻共同財產。在1997年單位集資蓋樓時,我們共同出資5萬元,購買北京市豐臺區盧溝橋北里X樓20號房屋一套,2006年3月取得該房屋產權證。因此我要求平均分割該房屋,由我佔50%的產權份額。經查,原告秦某於1997年12月與北京首鋼構件廠簽訂《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合同》,約定甲方北京首鋼構件廠將坐落於豐臺區盧溝橋北里X號樓20號房屋售給乙方秦某,秦某交納了購房款。2006年3月,秦某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1993年與原告形成事實婚姻舉證不足,判決:准予原、被離婚;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十餘年婚姻生活,為何沒有房屋份額


【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韓廣東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是否自1993年開始形成事實婚姻,以及被告是否對購買20號房屋進行出資。所謂事實婚姻,即未按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如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現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自1993年開始形成事實婚姻,以及被告為購買20號房屋進行出資。故被告要求分割20號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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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律師提醒: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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