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精神病院懷孕,丈夫欲生子做證據丨生若不是因愛,與作惡何異

妻子精神病院懷孕,丈夫欲生子做證據丨生若不是因愛,與作惡何異

文丨卿心君悅

近日,在河北邯鄲魏縣一精神康復醫院發生一起令人憤怒的事件——一女患者在住院結束後,家人竟發現其已懷孕50多天,據相關報道稱,該女患者在住院期間與一男護工發生關係,而男護工辯稱雙方系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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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女患者正在做精神病鑑定(以確定男護工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男護工已被醫院辭退,而女患者的丈夫表示:暫不準備將孩子打掉,因為這是唯一的證據,至於孩子的撫養問題,由法律判定。

這篇文章不就法律相關規定來討論責任的劃分,僅基於情感的角度來探討該男子這一決定所引發的深思。

孩子是夫妻愛的結晶,情感與生命的延續

卻總被賦予太多其他的意義與寄託

我想孩子生下來,是用來愛的,並非是用來被利用的,即便孩子的生命是父母賦予的,在這一點上也不應該違背,否則,就是對生命的褻瀆,對父母這一身份的侮辱。

然而,現實生活中的一些現象卻事與願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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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一種特殊的能力——“馭物”,善於開發一個事物不同的用處,比如,簸箕本是“揚米去糠”的工具,曾經卻被開發利用為抓鳥的利器;比如,在一些視頻中將賬本夾、菜單夾演變成“瓶起子”來使用;比如,將人與人正常交往的情感,當成獲利的渠道……

也因此,倒也不是不能理解一些人對全新的生命孩子下手。

只是,死物活用,值得讚譽;人情多用,也尚可理解;可將生命拿來利用,又怎能接受。

因為我覺得生命是至高無上的,誰都不能操控誰的生命,任何操控他人生命的行為,無論目的為何,對於被操控人來說就是一種侵害,對於實施者來說就是一種“犯罪”。

我不想指責事件中這一男子的行為不負責任,也不想說存有類似問題的人不負責任,因為,對於這一些人來說“不負責任”的詞性太輕,甚至根本無法讓其感受到任何的壓力與威懾。

但我還是覺得,那些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也不值得被他人尊重,那些不尊重他人生命的行為,最終自己也很可能會深陷其害。生活在人群之中,每個人微小的行為都可能會對整體造成影響,每個人的行為都在被身邊人所關注,看似每個人的行為都是特立獨行的,然而,每個人的生活,都無時無刻不被自己的行為所影響。

我不相信,人是絕對沒有感情的生物,可能在某一時、某一刻、某一階段,情感是遲鈍的、麻木的,但是終究有一天自己犯下的錯會慢慢腐蝕入心,那些錯誤終將成為自己無限愧疚、自責等負面情緒的源頭,就像《追風箏的人》中的那句話:“人們都說陳年舊事可以被埋葬,然而我終於明白這是錯的,因為往事會自行爬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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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那時,悲劇已經發生,愧疚無法再次冰封,我們又如何去彌補,去追尋心中的那一絲安定所在?就像事件中該男子的行為,如果真的就此落實,那麼對孩子,對妻子所造成的傷害,我是真的不知道未來如何彌補,固然,男子可以在達成自己“目的”後,一走了之,可是留給他人的“傷害”卻絕不會從自己的內心消失,未來即便不會受到外界的傷害,自身都很容易在內疚的情緒中沉淪。

維護自身,不能傷害他人

否則,這種維護只是受害者與施害者的“角色轉移”

對於這一事件能理解男子“維權”的心,妻子無辜受此傷害,想讓施害者(男護工)受到應有的懲罰,可是原本是三個當事人的事,為何要再去牽扯到他人?

我們基於這一事件需要縷清一定的關係。

在當前的現狀中:

女患者及其家人是受害者,男護工很可能是施害者,該男子的行為屬於“維權”;

可若該男子用這種方式“維權”:

男護工可能受到了相應的處罰,可妻子與生下的孩子又成為了受害者,該男子成為了施害者,那麼妻子與生下的孩子又要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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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此,個人認為這種所謂的“維權”,只是一種角色轉化的方式,將自身正承受的痛苦,又轉移給了他人,將自己在這一事件中受害者的角色,轉變成了在另一事件中施害者的角色。那麼這種“維權”的行為又與他人“作惡”的行為何異,無非,換一個“惡”的承受者而已。

那時,如今你對“作惡”者的恨惡,眾人對“作惡”者的唾棄,同樣會發生在你的身上,你不僅沒有很好的維護自身,在過程中又傷害了他人。

就像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將孩子當成婚姻的“救護包”,將孩子作為家庭的“穩定劑”,讓孩子成為婚姻的砝碼等等,能理解這些父母的“美好期待”,如果,得償所願還好,可如果,結果並不圓滿,試問又如何對待造成的結局?又如何給孩子一個交代?

在寫這篇文章時,我一直思考一個問題,為何如今一些父母總願意傷害孩子來達成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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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當前一些人太過自私,還是源於親子關係越來越淡?但我想,可能這兩種情況都有,但並不是主要的原因,更主要的原因是孩子沒有自我保護能力,沒有反抗能力,父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違背孩子的意願進行操控與主宰。

可是,這種想法與行為不就是“犯罪”嗎,成年人之所以想要“維權”不正在於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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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心君悅,一位情感觀察者,Ta說書評人、影評人。用文字溫暖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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