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醉駕處分規則

酒駕、醉駕處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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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作聰明


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當場拿出酒瓶又飲酒的,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仍應當認定為醉酒,不利後果由本人承擔


依據:《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二、當場逃跑


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依據:《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三、當場逃跑又自作聰明


行為人私自逃跑,後被抓。並辯稱逃跑過程中又喝酒禦寒,即使該辯解客觀真實,再次飲酒後的不利後果也應由行為人本人承擔,即隨後進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仍然可以作為證據。


依據:《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56號]孫林海危險駕駛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僥倖心理


醉酒後在公共停車場(包括地下停車場)、道路上挪動車位也會被立案移送起訴。此種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屬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浙江地區有不同規定)


依據:《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4集[第893號]唐浩彬危險駕駛案


五、疏忽大意


喝完酒睡覺,隔天檢測仍達到醉酒標準的,仍會被犯罪處理。


依據點擊鏈接:“隔夜醉駕”實踐中基本上都定了罪!


六、耍酒瘋對抗檢測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又暴力拒絕配合民警酒精檢測,致民警輕微傷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兩罪並罰。


七、黨員、公職人員的處分規則


根據血液中酒精濃度的不同,酒駕處分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血液中酒精濃度在80mg/100ml以下,屬於酒後駕車,公安機關作了行政處罰(浙江地區移送起訴標準提高到了100mg/100ml)。第二種情況,血液中酒精濃度在80mg/100ml以上達到了醉酒駕駛的標準,被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或者被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的。第三種情況是酒精濃度在80mg/100ml以上被判處拘役(包括適用緩刑)。我們逐一進行討論。


(一)屬於酒後駕駛被行政處罰,未涉刑


液中酒精濃度在20mg/100ml--80mg/100ml之間,屬於酒後駕駛不涉刑事犯罪,交警部門通常會對其作出罰款,暫扣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記12分等行政處罰。


黨紀或者政務處分:是黨員的一般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監察對象的一般不同時給予政務處分。非黨員監察對象的,一般可給予政務警告或政務記過處分。


(二)涉刑,但作不起訴或者判決免刑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80mg/100ml是醉駕標準,也是涉刑標準。但各地對達到醉酒標準後,作相對不起訴、免刑等又有具體標準,根據血液中的具體酒精濃度情況,檢察機關可能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法院可能作出免於刑事處分的判決。


黨紀或者政務處分:對於涉刑的情況,黨員一般會給予其黨紀重處分,是監察對象的,同時會匹配政務重處分。黨紀處分方面,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一般不選撤銷黨內職務這一檔,一般在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中選擇其一。政務處分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三)涉刑,判處拘役(包括適用緩刑)


因醉酒駕駛被判拘役的,包括適用緩刑,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一律開除黨籍處分。監察對象政務處分的,也應同時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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